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打擊傳銷、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之五:羅某1、羅某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區注冊成立湖南清泉山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該公司實際由被告人羅某1控制,被告人羅某2負責協助管理,二人利用該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揚湖南清泉山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養老項目,使得投資人在該公司簽訂《奇山公寓預定養生服務與合同書》,以每年每萬元返現金約900元或返消費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資人非法吸納資金共計人民幣4310000元。 二 裁判結果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羅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羅某1、羅某2退賠本案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 典型意義 當前我國正在加速步入老齡化社會,廣大群眾對優質養老服...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打擊傳銷、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韓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廣西圣達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達公司),韓某某招募了業務員,由業務員在公司周邊向過往的中老年人發放宣傳單,游說社會公眾將閑散資金投入到圣達公司,并許諾高額利息及到期歸還本金。圣達公司有四種“投資項目”,包括圣達1號《借款及擔保合同》,圣達3、4、6號《民間借貸合同》。2016年12月至案發,韓某某通過簽訂相關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萬元。韓某某將上述26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個人投資經營、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經營不善于2018年3月關停圣達公司,其隨后潛逃。 二 裁判結果 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被告人韓某某退賠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16933.5元。宣判后,韓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 典型意義 非...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會公眾銷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權”的方式,非法募集資金,并承諾在公司上市后可獲得豐厚收益,后無法兌付,致260人造成損失6100萬余元。集資款被用于業務員提成、運營開支、兌付本息及其他投資項目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股票發行是受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融資行為。該案被告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發行原始股權,并承諾可退股、可分紅返利,以投資原始股為幌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維護正常的證券融資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合法權益。本案警醒社會公眾,投資理財要通過國家金融機構等正規渠道,不能輕信身邊的各種傳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報,否則可能誤入騙局,資產付諸東流。...
撫順永恒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判決書字號: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11)撫望刑初字第62號。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金玉仁、籍亞東。 被告單位:撫順永恒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和平路西段36號。 法定代表人:修忠海,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 辯護人:趙衛星,遼寧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級:一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趙湃;人民陪審員:金蘋、王冬。 審結時間:2011年4月12日。 公訴機關指控稱 被告單位撫順永恒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成立,劉海、那詩雨(二人系夫妻,均另案處理)分別任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田鳳英任該公司會計。2006年1月起,劉海、那詩雨為撫順永恒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增加營運線路和車輛,以撫順市城市公共交通融資參股經營等多種名義,通過李輝(另案處理)、楊金成、宮德福、閆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