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嶸非法經營案——違反行政許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研究:以郭嶸分裝農藥案為例 非法經營罪屬于行政犯,具有違反行政許可的行政違法性。然而,是否違反行政許可的行為一概構成非法經營罪,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尤其是我國《刑法》225條第4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屬于兜底條款,如果不能正確理解違反行政許可的性質而將違反行政許可的行為都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則極易使上述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喪失限定功能,從而不適當地擴張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范圍。筆者于本文中擬結合郭嶸分裝農藥案,以違反行政許可為視角,對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認定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許可法》視野中的非法經營罪 2003年8月27日我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對于公民的行為,在法治國家通行的是法無明文即可為的原則。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公民才不可為。反之,如果法...
林某某挪用公款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綏中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遼1421刑初298號 公訴機關綏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綏中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21日被綏中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解某,系遼寧興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綏中縣人民檢察院以綏檢刑檢刑訴(2020)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綏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雙慶、康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辯護人解坡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負責高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期間,由于高臺新農合辦無對公銀行賬號,林某某先后將綏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撥付的轉診補償款及高臺參保農戶繳納的醫保費轉入其在中國農業銀行開設的個人銀行卡賬戶中。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12日,為個人多得收益,林某某多次用存在其個人賬戶中的綏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撥付的轉診補償款及高臺參保農戶繳納的...
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云0722刑初326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永勝縣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艾永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永勝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因涉嫌貪污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永勝縣監察委員會留置,經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永勝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某2,云南泰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檢刑訴〔2021〕Z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艾永明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艾永明及其辯護人陳耀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檢察院指控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涉嫌貪污罪 2004年,中國水電昆明水電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昆明院)開展金沙江觀音巖水電站庫區調查前期工作。為騙取移民補償款,時任縣移民局財務股股長的被告人艾永明,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
張利協助組織賣淫案——協助組織賣淫罪中非法獲利的數額認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案 號:(2018)渝0101刑初553號 文書類型: 判決書 公開類型: 文書公開 審理法院: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權責關鍵詞: 明知 主犯 首要分子 從犯 從重 應當從輕 累犯 立功 有期徒刑 罰金 并處 量刑建議 抗訴 來源:陳峰:《協助組織賣淫罪中非法獲利的數額認定》,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48頁 刑罰:被告人張利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指控罪名: 協助組織賣淫罪 判定罪名: 協助組織賣淫罪 張利協助組織賣淫案——協助組織賣淫罪中非法獲利的數額認定 【裁判要旨】 協助組織賣淫獨立成罪是在其與組織賣淫罪罪質不同的基礎上,為更好實現罪刑均衡價值而作...
張建組織賣淫案——組織賣淫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案由: 刑事>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 案 號:(2013)閔刑初字第36號 文書類型: 判決書 公開類型: 文書公開 審理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原上海市上海縣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權責關鍵詞: 明知 希望 犯罪主體 主犯 首要分子 從犯 應當從輕 可以從輕 有期徒刑 罰金 并處 追繳 證據 初犯 偶犯 來源:王宇展,潘丙林,趙宇翔:《組織賣淫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載《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4期,第62頁 刑罰:被告人張建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指控罪名: 組織賣淫罪 判定罪名: 組織賣淫罪 張建組織賣淫案——組織賣淫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裁判要旨】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性體現為對賣淫活動起到了控制、管理或支配作用,與犯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