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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會公眾銷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權”的方式,非法募集資金,并承諾在公司上市后可獲得豐厚收益,后無法兌付,致260人造成損失6100萬余元。集資款被用于業務員提成、運營開支、兌付本息及其他投資項目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股票發行是受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融資行為。該案被告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發行原始股權,并承諾可退股、可分紅返利,以投資原始股為幌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維護正常的證券融資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合法權益。本案警醒社會公眾,投資理財要通過國家金融機構等正規渠道,不能輕信身邊的各種傳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報,否則可能誤入騙局,資產付諸東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