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