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分三個層次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大的亮點,它體現了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夫妻雙方利益,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家庭穩定的理念。
張某與許某霞是夫妻關系。2021年1月27日,張某出具涉案借條,內容是張某于2019年曾多次向陳某某借款,現尚欠陳某某現金106萬元,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目前張某尚欠的錢款額主要是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轉至張某賬戶和指定的許某霞賬戶內的借款。根據依法調取的許某霞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的銀行交易流水記錄,顯示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陳某某向許某霞賬戶進行過多筆銀行轉賬,累計金額160余萬元。張某、許某霞均抗辯稱該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的銀行卡實際由張某一人掌控用于做生意周轉資金,許某霞并未使用,涉案款項并未用于張某、許某霞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經法院調查,許某霞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由許某霞本人持身份證開立,許某霞實名注冊的支付寶賬號、微信支付賬號中均綁定該銀行賬戶。根據陳某某的申請,法院依法對許某霞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綁定的銀行卡情況及資金流水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在多家商戶進行大量數額不等的消費性支出。
2021年2月23日,陳某某將張某、許某霞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106萬元及利息。
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判決,根據涉案證據以及對舉債意思聯絡、涉案借款的實際收款主體、涉案款項的資金流向和實際用途等方面的分析論證,認定涉案借款屬于張某與許某霞的夫妻共同債務。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九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張某、許某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陳某某借款本金106萬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二、駁回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亦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執的主要問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具體本案而言:
第一、從涉案借款的實際收款主體分析。根據涉案借條載明的指定收款賬戶、資金流向等內容,涉案多筆借款直接或者間接轉入許某霞中國建設銀行賬戶,鑒于借款資金并非特定物,可以認定涉案借款的實際終端流入賬戶是許某霞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至于相關款項到達許某霞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后資金的支配使用情況,并不必然影響實際收款賬戶的認定。
第二、從舉債意思聯絡分析。涉案借款金額106萬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許某霞并未在涉案借條簽字,亦不認可涉案借款。但是,實際收款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系許某霞本人實名開立,況且許某霞實名注冊的支付寶賬號、微信支付賬號中均綁定該銀行賬戶,并在不同商戶進行過多筆消費性支出,故許某霞本人設立開通的銀行賬戶收取借款并周轉資金的行為應推定其知道涉案款項的存在。許某霞抗辯稱其丈夫張某實際持有使用涉案銀行卡,但未提供相應證據。假使許某霞能夠證明該銀行卡實際由張某持有和使用,亦應視為許某霞將該特定銀行賬戶的支配權授權給張某,基于該授權行為,通過許某霞銀行賬戶收取借款、周轉資金等行為均在授權范圍內,也應當認定許某霞對該部分借款是知情并同意的。
第三、從涉案款項的資金流向及實際用途分析。根據調取的許某霞建設銀行交易流水、支付寶賬戶和微信賬戶的交易記錄,并結合張某、許某霞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可以認定許某霞實際使用涉案借款進行了家庭生活消費支出。因此,無論是從許某霞使用涉案銀行卡內的資金進行生活性消費支出,還是從張某掌握涉案銀行卡進行經營性投資的角度看,依照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涉案借款被用于了夫妻生活消費支配或者用于積累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分析,遂判決認定涉案借款屬于張某與許某霞的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道德風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大的亮點,本條體現了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夫妻雙方利益,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家庭穩定的理念。本條文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此即所謂“共債共簽”制度,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或者事后追認原則,加強事前風險防范,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
第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是認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債務性質的根據。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所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是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將舉證責任課以債權人,以倒逼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征得配偶一方同意,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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