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張某與李某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婚生女兒小李隨李某共同生活。 近日,張某將前夫李某訴至巨野法院龍堌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由自己撫養小李。 【當事人辯訴】 原告張某訴稱:2020年3月28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感情不和,被告甚至有酗酒惡習,經常回到家對原告進行打罵,為了不再承受家庭暴力,原告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與被告協議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被告家中男性較多,隨著小孩的生理發育,小孩不宜由男性親屬撫養,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業的發展,無暇顧及小孩的生活與學習,離婚協議約定原告可探望女兒,但離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女兒都遭到無理拒絕,這樣的生活環境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為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150000元。變更撫養權后,原告能夠保證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李某辯稱:雙方離婚時間為2020年12月29日,而非原告所說的3月28日,離婚時婚生女兒年僅2歲5個月,原告拋棄孩子,協議離婚后與他人結婚,并生了一男孩,原告現在沒有收入,...
近年婚姻家事類案件每年數量已超過 100 萬,是民事領域最主要的案件類型之一,涉及爭議類型多樣復雜,感情因素、證據收集、事實認定以及對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因素等都會對裁判結果產生影響。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形成了 49 個實務解答,并做了重點的分析。 01 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 1. 在訴訟中,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 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
裁判要點:債權人無權要求法院撤銷離婚訴訟中對夫妻財產分配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再審申請人李**因與被申請人沈**、王**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終267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申請再審稱,(一)李**對王**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963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離婚訴訟)中所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以下簡稱101號)房產,具有特定性。 原審裁定認定李**不具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錯誤。 1.根據沈**2015年2月10日的承諾書,沈**借款時已明確將101號房產作為債權擔保抵押給了李**。 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101號房產系沈**單獨所有。據此,李**對101號房產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但作為可供債權實現的特指性標的物,李**對該房產享有債權請求權。原審法院將101號房產判給了王**,阻礙了李**債權請求權的實現,侵害了其的債權利益。原審法院以李**作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原告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審查原案訴訟...
夫妻一方因為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從而產生大量的賠償金額,那么這筆錢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反對將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觀點包括: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更為詳細,其中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1、撫養子女,贍養勞動所負的債務;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