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撫養費糾紛中涉及確認親子關系認定的,請求確認方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在確認存在親子關系后,關于撫養費的數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標準,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確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張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該公司注冊資金為300萬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張甲與原告韓甲之母韓乙存在不當關系。2018年5月6日韓乙與案外人吳某登記結婚,2018年8月7日韓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韓甲,其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其生父為吳某。2019年6月5日吳某與韓乙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約定:韓甲由韓乙撫養直至18歲,醫療費、教育費由韓乙全部承擔,不需吳某承擔任何費用;婚內男方所產生債權債務與女方無任何聯系,女方所產生債權債務與男方無任何關系,雙方無共同財產及銀行存款,無須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張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2016年9月起張甲與韓乙相識,期間張甲贈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