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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貴州女子喻某甲的丈夫,與同縣男子冉某某的妻子為親兄妹,兩對夫妻均于2002年結婚。2015年,喻某甲外出打工,與冉某某產生感情并共同生活,喻某甲還生下了一個女兒。家人發現后,冉某某寫下保證書,稱不做背叛夫妻感情的事,但此后兩人繼續以夫妻名義生活。
2015年,喻某甲外出浙江杭州、嘉興、等地打工期間,與冉某某產生感情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6年3月,喻某甲生育一女兒喻某某被家人發現,冉某某因此當著親人面寫下不做背叛夫妻感情事情的保證書,后冉某某與喻某甲繼續以夫妻名義生活并撫養喻某某。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喻某甲、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