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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基本案情】
顏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盧某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結婚。
在庭審之中,顏某表示,轉給甘某的錢,小額轉賬是無償送的,大額則是給她開店用。
甘某則表示,顏某所轉的錢是兩人的花銷,包括開房、吃飯、付房租等,自己也轉過錢給顏某。
【法院審理認為】
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案中盧某如果能證明配偶給情人的轉賬屬于無償贈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裁判觀點,可以主張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從而要求返還。
但此案中無論是丈夫顏某,還是妻子盧某,都沒有充足證據證明顏某的轉賬行為屬于贈與。現有的生效判決已經證明,顏某給甘某的轉賬不是贈與,而是與情人共同開銷,這個事實足以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盧某訴訟請求顏某承擔損害賠償被上述兩級法院駁回,根本在于法律適用的問題,根據《民法典》109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第87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盧某只起訴顏某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存在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時可以起訴主張分割共同財產,若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導致雙方離婚的還可以同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