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各地也陸續出臺諸多限制“老賴”的措施。強制執行的范圍包含什么?對失信被執行人有何限制?有哪些方便快捷強有力的執行舉措?詳見下文。 一、強制執行的范圍 (一)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不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等動產;股權;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存款;倉單、提單對應財產;基金份額;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金銀等貴重金屬;礦產權益;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應收賬款;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二)部分特殊標的的強制執行 1. 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