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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24 2022
    百問通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執監7號,楊蜀冰、北京新華久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 02 案件當事人 申訴人(復議申請人):楊蜀冰。 申請執行人:北京新華久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保山華隆置業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金華茂華置業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五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北京新華久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久富公司)與被執行人保山華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隆公司)、陳小華、陳盼、金華茂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華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楊蜀冰對該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渝05執1299號執行決定不服,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稱,其已于2018年6月21日從華隆公司離職,華隆公司也于2019年3月25日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開增,其已不再是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請求:依法撤銷(2019)渝05執1299號執行決定,解除對其限制消費令。 重慶五中院認為,該院執行機關在作出限制消費令之時,楊蜀冰仍然屬于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該院執行機關對華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
  • 08-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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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第2條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因此,無論民間借貸、還是金融借款,年利率24%以內的借款收益是合法的、受保護的,可不認定為“過高”。   案例索引 《廣州元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河子信遠業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2021)最高法民終962號】 爭議焦點 金融借款的年利率超過24%的是否還受保護?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經查,元陽公司并未對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
  • 08-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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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當債權轉讓中的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后,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如果債權轉移后未通知債務人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呢?在這種情形下受讓人能否直接起訴債務人? 一、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產生的效力: 1、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可以繼續向原債權人清償且可以對受讓人的追償提出抗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人未能債務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應當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前,債務人可以繼續向原債權人清償并以未接到通知為由抗辯于債權受讓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終905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首先,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之一在于保證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避免債務人誤為清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應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前,債務人可以繼續向...
  • 08-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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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一、關于違法解除、終止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02 二、因為違法解除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掛鉤,所以先來看看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
  • 08-24 2022
    百問通
    1.代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用人單位或他人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代簽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本人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不應予以支持。 2.補簽與倒簽 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勞動者提供勞動一段時間后又與勞動者補簽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會將前段未簽合同的期間予以覆蓋,即構成所謂的“倒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則構成“補簽勞動合同”。“補簽勞動合同”與“倒簽勞動合同”主要區別在于簽訂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與實際簽訂日期一致:“倒簽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是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補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是簽訂的當前日期。從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上來講,無論補簽還是倒簽勞動合同,都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
  • 08-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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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房合同約定層高2.95米 交房驗收時發現層高只有2.9米 差了5cm的高度,能退款嗎? 法院判了! 2018年3月,江蘇南通的孫女士向某開發商購買當地某樓盤商品房,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合同中除了對房屋面積(188.78平方米)、價款(4162599元)、交付條件及手續、房屋質量及保修責任等事項分別作出約定外,還明確約定房屋層高為2.95米,并約定了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即按實際面積誤差比例多退少補。合同簽訂后,孫女士按約付清了全部購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驗收過程中,孫女士發現房屋實際層高僅為2.9米,相較合同約定縮水5厘米,誤差比例約為1.695%。 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附涉事樓棟竣工測量技術報告層高示意圖,其上載明涉事房屋層高確為2.9米。 孫女士據此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參照商品房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返還層高誤差對應比例的購房款70556.05元。 南通崇川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士已經全額支付購房款,開發商應當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實際層高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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