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員工單方調崗極易產生勞動爭議,實務中如何把握單方調崗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聯合發布的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中,案例14. 用人單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權合法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地點,對用人單位具有參考價值。 基本案情 孫某于2017年8月入職某模具公司,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孫某的工作地點為某直轄市,崗位為“后勤輔助崗”,具體工作內容為“財務、預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雙方還約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孫某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進行調整。” 入職后,孫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區的開發中心從事財務人事等輔助性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需要,為減輕各中心的工作負擔,模具公司將各中心的財務工作統一轉回公司總部的財務處統一管理。為此,孫某辦理了開發中心全部財務憑證的交接,模具公司與孫某溝通協商,提出安排其到開發中心其他崗位工作,但均被孫某拒絕。 后模具公司安排孫某到位于相鄰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