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稱《九民紀要》)在現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0條第3款的基礎上,歸納了三種實踐中常見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和資本顯著不足。(見《九民紀要》第10至12條) 鑒于《九民紀要》對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等方面的影響和意義,為充分理解和把握紀要的內容和精神,筆者結合司法實務,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歸納的以“資本顯著不足”為由否定公司人格的三大適用要點進行研究與梳理,以期為實務提供參考。 一 簡述“資本顯著不足” 《九民紀要》第12條規定:“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此時,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需要突破股東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