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經理的競業禁止規定屬于《公司法》的強制規定,但股東之間約定競業禁止屬于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而非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而非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2017)蘇04民終1880號案中,胡亞潔收購劉楊持有的新能公司 51%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超過了該等股權的評估價格,且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劉楊(即新能公司原控股股東)承諾,在協議簽訂后3年內,不能注冊與新能公司相同類別產品的生產型企業,也不與新能公司現有的業務單位發生業務及經濟往來,同時也不為他人與新能公司現有業務單位發生業務往來提供任何信息及便利,協議中并未約定相關競業禁止補償。但劉楊在拿到轉讓款后短短一個多月就重新設立公司,招聘原班人馬開始生產完全同類的產品,在市場上低價銷售。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現劉楊的行為違反了與胡亞潔之間關于股東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