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鐘偉與廣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2018)粵01民終8742號】
? 裁判要旨:鐘偉主張其是在被通易公司勸退不成后強制辭退的,但鐘偉填寫的離職審批表記載,其在離職類別中選擇的是“其他”而非“不適應職位要求被辭退”或“違紀被辭退”等可以反映用人單位有主動辭退的意愿的選項,且其在離職原因一欄填寫的是“工作強度較大,不適應”,也并未有任何關于通易公司要求其離職的表述。因此,鐘偉主張其是被通易公司強制辭退的與其填寫的離職審批表的內容不相符合,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是通易公司主動行使解除權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至于鐘偉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即使可以證明通易公司存在勸退行為,也僅能說明通易公司曾經實施過勸說或建議鐘偉辭職的行為,最終是否離職的主動權仍然由鐘偉自己掌握。一、二審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提交的證據作出鐘偉系自己作出離職決定的認定,處理并無不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鐘偉,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興寧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翰景路1號1401房自編A、B、C、D1、H1部位。
再審申請人鐘偉因與被申請人廣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易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87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鐘偉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鐘偉系主動辭職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顛倒是非,本案沒有辭職書,沒有協商解決協議書,又存在立馬讓鐘偉離開的不合常理的事實以及通易公司自相矛盾的說辭,可以證明并非雙方協商解除,是通易公司單方解除了與鐘偉的勞動合同關系。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鐘偉的全部訴訟請求或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賠償。
被申請人通易公司提交意見稱,鐘偉因能力不足以及團隊溝通協作不好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在部門總監和行政財務經理與之一起做績效改進溝通過程中,鐘偉最終選擇主動辭職,并親自填寫了辭職申請書,在完成公司各部門的工作交接手續后離開公司,公司已按實際出勤發放了工資。鐘偉系主動辭職,不應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及經濟補償金。請求駁回鐘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根據鐘偉申請再審的請求與事實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鐘偉與通易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本院對此分析如下:
鐘偉主張其是在被通易公司勸退不成后強制辭退的,但鐘偉填寫的離職審批表記載,其在離職類別中選擇的是“其他”而非“不適應職位要求被辭退”或“違紀被辭退”等可以反映用人單位有主動辭退的意愿的選項,且其在離職原因一欄填寫的是“工作強度較大,不適應”,也并未有任何關于通易公司要求其離職的表述。因此,鐘偉主張其是被通易公司強制辭退的與其填寫的離職審批表的內容不相符合,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是通易公司主動行使解除權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至于鐘偉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即使可以證明通易公司存在勸退行為,也僅能說明通易公司曾經實施過勸說或建議鐘偉辭職的行為,最終是否離職的主動權仍然由鐘偉自己掌握。一、二審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提交的證據作出鐘偉系自己作出離職決定的認定,處理并無不當。本院審查期間,鐘偉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證實其主張。鐘偉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鐘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李學輝
審判員 孫桂宏
審判員 周小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