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觀點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違約解除與違約責任之間的關系,學術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違約解除排斥違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違約解除排斥違約責任,但成立合同解除所生損失的賠償;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解除不排斥包括違約損失賠償在內的違約責任。對此,司法實踐中認知也不一。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終第23號桂冠電力與泳臣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地消滅,故違約金條款自然喪失效力。鑒于該觀點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出現失衡,故此后出臺的《買賣合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