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住建部門均出臺文件要求不斷提高精裝修住宅在新建商品住宅中的配比,精裝修住宅已然成為新房市場中的主力軍。但因裝修質量問題所引發的糾紛卻在逐年提高,購房者集體維權的案例也屢見不鮮。有人不禁會問裝修質量發生問題能否構成違約?購房者可否要求退房? 1.住宅的裝修質量存在瑕疵能否要求退房? 若開發商交付的新房存在裝修質量問題,或實際裝修標準低于銷售合同中約定的標準,顯然構成違約。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購房者能否據此退房也不能一概而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分別規定了發生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以及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這兩種情形,購房者可以主張退房。但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裝修質量,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并不多見。那么裝修質量問題是否已經達到嚴重影響購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就成為法院能否支持退房的關鍵。 實踐中對采用何種評價標準存在不小爭議。舉例來說,一對小夫妻購買了新房。收房后發現房屋防...
導讀: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與人社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對此進行了明確,意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王艷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職河南某財務管理公司,從事代理記賬工作,2020年7月31日離職。 在職期間,公司未與王艷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艷芳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48800元及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第二倍工資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 王艷芳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見,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須的,如果違反規定,法律也規定了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許多人存在誤解 認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就是拿到了“鐵飯碗”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分為三種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但它并不是“終身制” 并非不能終止和解除 只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用人單位在這14種情況下 可以與勞動者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