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時代,疫情防控工作進入常態化。那么,復工后的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從而影響合同的履行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影院與廣告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影院恢復營業但尚未恢復至正常營業樣態期間,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維持一審將此期間的廣告費用酌定調整為合同約定的50%的判決。 影院復工,這筆廣告費怎么付? 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與叁美廣告公司簽訂《影院銀幕廣告項目合同》,約定由該廣告公司購買影院所有映前廣告的獨家招商權、發布權及電影貼片廣告的獨家結算權;合作期間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履行了4個月后,因疫情影響,瑞星影院于2020年1月24日暫停營業。暫停營業期間,叁美廣告公司與瑞星影院取得聯系,希望影院能提前3-6個月通知其恢復營業時間。2020年7月16日,國家電影局發出《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有序推進電影院恢復開放的通知》,要求低風險地區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復開放營業,并落實各項防控工作,包括:實行交叉隔座售票,每場上座率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