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時代,疫情防控工作進入常態化。那么,復工后的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從而影響合同的履行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影院與廣告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影院恢復營業但尚未恢復至正常營業樣態期間,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維持一審將此期間的廣告費用酌定調整為合同約定的50%的判決。
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與叁美廣告公司簽訂《影院銀幕廣告項目合同》,約定由該廣告公司購買影院所有映前廣告的獨家招商權、發布權及電影貼片廣告的獨家結算權;合作期間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履行了4個月后,因疫情影響,瑞星影院于2020年1月24日暫停營業。暫停營業期間,叁美廣告公司與瑞星影院取得聯系,希望影院能提前3-6個月通知其恢復營業時間。2020年7月16日,國家電影局發出《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有序推進電影院恢復開放的通知》,要求低風險地區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復開放營業,并落實各項防控工作,包括:實行交叉隔座售票,每場上座率不得超過30%,減少放映場次等。瑞星影院終于等來了恢復營業的這一天。復工當天,瑞星影院將此消息告訴了叁美廣告公司,并通知其可以恢復上刊廣告。
然而,叁美廣告公司卻發來一紙解約函。影院方立刻發函回應,希望雙方能友好協商,在繼續履行的前提下,愿意對停業期間至2020年9月30日免收廣告費,對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廣告費用減半。叁美廣告公司認可了這樣的方案,同時雙方就2021年度的合作內容繼續進行著協商。恢復營業后的一個月內,協商雖然在繼續,但叁美廣告公司未再向瑞星影院提供過廣告片源,也未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廣告費。為減少損失,瑞星影院在映前播放了一段非叁美廣告公司代理的廣告。
數個月的協商依舊未有進展,最終,雙方于2020年11月20日解除合同。
為追回廣告費,瑞星影院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叁美廣告公司按照原合同內容支付欠款240萬余元(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的欠款36萬余元,以及自復工日2020年7月21日至合同解除日2020年11月20日的欠款204萬余元)。
一審:酌定復工后的廣告費,按約定的50%計收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影院正常運轉,雙方的履約并未受到疫情的影響,故叁美廣告公司應當按約支付欠款36萬余元。
至于影院復工后至合同解除這一階段的廣告費用,叁美廣告公司也應當支付。但考慮到,疫情確實給雙方當事人的履約造成了重大的影響。叁美廣告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的行為對影院對應期間的廣告空窗具有原因力,但考慮到瑞星影院為了減少損失,確實播放了少量非該廣告公司提供的廣告,具有一定的減損能力。雙方均應當在當時積極溝通,快速解決合同僵局,而非從各自利益出發讓合同僵局久拖不決,遂酌定該期間的廣告費用按雙方約定的50%計收,即102萬余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叁美廣告公司向瑞星影院支付廣告費138萬余元。
叁美廣告公司
受疫情防控政策影響,本案合同履行構成情勢變更,且在協商過程中影院方已經同意免除2020年7月20日至9月底的廣告費用。我公司不同意按50%比例支付上述階段的廣告費。
瑞星影院
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復工后的廣告費減半沒有依據。叁美廣告公司提出解約后,影院為尋求繼續履約可能性才給出協商方案,現雙方并未就復工后如何變更合同達成一致,應當按照原合同履行。
二審:應區分疫情不同階段,準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判定合同變更
關于影院恢復營業后至合同解除前的廣告費用認定問題,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雖然本案事實發生于《民法典》生效前,但符合有利溯及適用《民法典》的條件,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中關于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一是瑞星影院復工后仍需遵循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并未完全恢復至疫情前的正常經營狀態,這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且此類疫情防控要求多由國家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并不受市場調節因素影響,不屬于商業風險。
二是上座率、排片量均是影響廣告投放效果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合同目的的實現。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影院的營業時長、排片數量在客觀上受較大限制,屬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是影院復工后受疫情防控政策影響,開放的影廳數、電影場次數與正常履約時已有明顯差異,繼續按合同約定的固定廣告費用進行支付對叁美廣告公司而言有失公平。
二、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內容應充分考量多重因素
而適用情勢變更后,在當事人已經重新協商,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上海一中院具體考量以下因素對合同進行變更:
一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叁美廣告公司在影院復工伊始未能及時提供廣告片源,符合情理。瑞星影院在未得到片源的情況下自行采取一定的減損措施,也無不當,且瑞星影院為確保合同繼續正常履行,曾多次提出可以減免一定期間的廣告費,系誠信守約行為。
二是市場變化程度。受疫情防控政策影響,影廳數量、放映場次、排片量和觀眾人數都需遵照防疫要求進行調整,直接影響著電影院的營業效果和廣告投放效果,屬于市場變化程度較大的情況。
三是當事人預期利益。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雙方已經進行了重新協商,均提出過減免一定期限50%廣告費的履行條件,可以推定雙方對于影院復工后一定階段內合同履行效果會受到減損均具有一定的預期。
上海一中院認為:
結合影院復工后的防疫政策要求,本案合同履行三個階段中,影院恢復營業后至合同解除前這一階段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雖然最終案涉合同系因當事人協商解除,但對于合同解除前廣告費用的支付,法院可以通過適用情勢變更,介入調整合同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將影院恢復營業后至合同解除前的廣告費用酌定調整為按合同約定的50%計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遂駁回了瑞星影院和叁美廣告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以上公司名均為化名)
法 官 說 法:趙琛琛(長寧法院,立案庭審判員,現輪崗交流至上海一中院商事庭)
本案主審法官趙琛琛指出,對涉疫情案件而言,原則上復工復產后應當視為合同履行已恢復正常,但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各行業領域的防控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法院準確適用情勢變更,可以更好地平衡當事人利益,公平分配合同風險。
《民法典》第523條對情勢變更制度進行了完善: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根據常態化的疫情防控措施對不同合同的具體影響,準確區分合同履行階段,結合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加以審查,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審慎介入變更調整合同關系。
后疫情時代,各行各業仍在面臨著不同的挑戰,商事主體遇合同僵局時應積極磋商、友好溝通、相互諒解,共同尋求走出困境之計,這才是實現“雙贏”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