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價格上漲的總趨勢下,房屋出賣一方通過“一房二賣”獲取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此,則必然會給房屋先手買受人造成損失。對此,無論是原《合同法》第113條還是之后的我國《民法典》第584條,其規定基本是一致的,都是規定出賣人應當向先手買受人賠償其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起來絕非易事,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出現認定錯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印發的第38批指導性案例的第156號案則比較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對如何認定因“一房二賣”給房屋的先手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認定及賠償問題極具參考和借鑒價值。筆者試分析如下: 本案基本案情是:2004年3月13日,鄭某安與某物業公司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商業用房,面積251.77平方米,單價2萬元/平方米,總價為503.54萬元。還約定了建房日期、違約責任等條款。鄭某安付首付款201.44萬元,余款302.1萬元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2005年6月,賣方將案涉商...
【裁判要旨】 合同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綜合簽約人在簽約之時是否具有代表權、合同相對人對簽約人的代表權是否進行了謹慎審查等情形進行判斷。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68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金府路金府裝飾城B區2棟1號。 法定代表人:李瑞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韓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外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驕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誠信托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