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44號:張那木拉正當防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0年12月29日發布) 指導案例144號 【關鍵詞】 刑事/正當防衛/特殊防衛/行兇/宣告無罪 【裁判要點】 1.對于使用致命性兇器攻擊他人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可以適用特殊防衛的有關規定。 2.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繼續實施侵害的,仍然可以進行防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基本案情】 張那木拉與其兄張某1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區打工。2016年1月11日,張某1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車逃逸。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張那木拉一方認為交警處置懈怠。此后,張那木拉聽說周某強在交警隊有人脈關系,遂通過魚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強,請周某強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強應允。3月10日,張那木拉在交警隊處理糾紛時與交警發生爭吵,這時恰巧周某強給張那木拉打來...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歐陽俊。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雙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雙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雙峰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祺,湖南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賀衛祥。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經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8月18日由雙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曾海紅,湖南國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長庚。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經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8月18日由雙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雙峰縣看守所。 被告人曾躍華。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雙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雙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審理經過 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檢察院以婁雙檢刑訴[2021]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俊、賀衛祥、李長庚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曾躍華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
【案情簡介】 2015年6月初,嚴進之通過他人介紹與QQ詐騙集團成員賴景榮相識后,賴景榮要求嚴進之為QQ詐騙集團利用他人信用卡支取詐騙款項,并允諾支付相應報酬。詐騙集團詐騙成功后,賴景榮通知嚴進之取款,嚴進之遂邀嚴林之一同實施支取詐騙款的行為。嚴林之負責在自動柜員機取錢,嚴進之負責拎袋在外接應。2015年6月8日、6月9日、7月29日,嚴進之、嚴林之先后三次利用QQ詐騙集團給予的銀行卡為QQ詐騙集團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支取詐騙贓款人民幣223萬余元,嚴進之從中獲取報酬1.2萬元,嚴林之從中獲取報酬5.5萬元。2015年7月29日23時30分許,武漢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寧市山語城小區旁的***楓鈴路口公交車站將嚴進之、嚴林之抓獲,并從嚴進之處查扣作案用銀行信用卡51張、棕色帆布包及環保袋3個、棒球帽2個、手機2部及贓款438300元,從嚴林之處查扣作案中銀行信用卡3張、摩托車頭盔1個、手機1部及在武漢警方監督下嚴林之通過查扣的3張銀行卡支取被騙現金人民幣49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嚴進之、嚴林之伙同他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