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女方和男方根據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于2008年5月26日簽訂了出資轉讓協議書,相關的股東會決議和出資轉讓協議書上均有雙方的簽字,公司亦蓋章予以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明確約定,女方將股份950000元無償轉讓給男方,自該協議簽字之日起,由接受股份的股東男方按其出資額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承擔股東的義務。該事實亦經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女方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推翻。 該出資轉讓協議并非贈與合同,女方無權撤銷。 女方主張男方系因公司可能有重大拆遷款進賬,提起本案訴訟,但無論是否有相關的拆遷利益,均不影響男方依據股東會決議和出資轉讓協議書主張本案權利,且即便將來確有拆遷利益需要在男方、女方間分割,亦系另一法律關系,不能在本案中解決。 后續怎么分,才是重點! 訴訟請求 男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確認男方系嘉成照明公司股東,持有嘉成照明公司50%的股權; 2.判決嘉成照明公司將男方變更登記為持股50%的股東,第三人女方及其弟弟予以協助; 3.判決嘉成照明公司將男方記載于嘉成照明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 4.判令嘉成照明公司將監事由...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十起2021年度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路某某訴陶某甲離婚糾紛案——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不僅限于法定事由 案情簡介:原告路某某與被告陶某甲經人介紹認識,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后開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5月14日日生兒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兒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兒子陶某丁。兒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兒陶某丙現一直隨被告陶某甲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判決離婚應當以夫妻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鑒于被告陶某甲同意離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堅決離婚的態度,可認定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以盡量不改變孩子的居住環境為宜,法院酌定長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女兒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撫養,撫養費自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