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訴訟 【要旨】 辦理侵犯注冊商標類犯罪案件,應注意結合被告人銷售假冒商品數量、擴散范圍、非法獲利數額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綜合判斷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在認定犯罪的主觀明知時,不僅考慮被告人供述,還應綜合考慮交易場所、交易時間、交易價格等客觀行為,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議相關社會組織或自行提起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秋城,男,1981年生,廣州市百益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益公司)負責人。 被告單位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 被告人陳新文,男,1981年生,雙善公司實際控制人。 被告人甄連連,女,1984年生,雙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張泗泉,男,1984年生,雙善公司銷售員。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雙善公司發貨員。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鄧秋城明知從香港購入的速溶咖啡為假冒“星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