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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中院發布2013年度勞動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訴某公司社會保險糾紛案
——約定不參加社保,單位仍需承擔職工醫療費
【案情】某公司職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請,主要內容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關資料,經本人慎重考慮,決定不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擔。請將公司應承擔之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放給本人”。為此,該公司未為李某辦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后來,李某因腦出血、肋骨骨折、肺挫傷在醫院住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6萬余元。李某申請公司支付相關醫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合意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判決公司賠償李某相應醫療費損失。
【法官說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屬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