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 指導案例8號 案號:(2010)蘇商終字第004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裁判規則 關鍵詞:股東、公司解散、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核心問題:何種條件下,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裁判要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及監事會或監事的運行現狀進行綜合分析。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又規定了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幾項事由,并且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由此可知,股東在符合上述之條件情況下可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同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將“公司經營管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