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臺州德力奧汽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環市蘆蒲鎮漩門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李祖良,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先寶,北京中銀(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銳飛,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市府大道**耀達大廈****。 訴訟代表人:蔣志虎,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鴻海,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敏劍,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溫嶺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溫嶺市城東街道九龍大道****iv>負責人:李友云,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薇薇,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臺州德力奧汽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建環公司管理人)、原審被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溫嶺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第三...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沙明保。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沙明虎。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沙明莉。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訴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簡稱沙明保等4人)因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花山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賠初2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區政府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2012年8月,花山區政府在實施寧安鐵路站前配套項目過程中,在未與起訴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將起訴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區霍里鎮豐收村豐收村民組B11-3房屋非法強制拆除。對于被告非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已經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馬行初字第00011號判決確認違法。現請求依法判令花山區政府:1、立即向原告認真檢討,書面道歉拿出誠意取得諒解;2、恢復原狀或比照安置或賠償房屋價款208萬元;3、賠償原告過渡期損失和裝修損失122萬元;4、15日內和原告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否則將懲罰性賠償36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