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2014年11月1日,劉某與某公司簽訂了自2014年1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劉某工作崗位為綜合部經理,月工資為7500。 2016年4月份,劉某的職務由綜合部經理調整為冷鏈中心協檢員,工資標準由7500元/月調整為3000元/月,調整工作崗位后,劉某在某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自5月26日起未再到某公司上班。 2016年8月25日,某公司向劉某發出EMS快遞,郵寄內容為《上班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劉某同志:你于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連續曠工達到65天,根據勞動法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你已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請你于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單位報到上班,或提出曠工期間合法有效的其它材料及理由,逾期將按照相關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他相關責任的權利。快遞查詢記錄顯示2016年8月26日快遞未妥投,原因是拒收退回。 2016年11月25日,某公司在《青島日報》發布《通知》,載明:劉某同志:請你于本公告見報之日起15日內到公司辦理離職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將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2016年12月6日,某公司委派員工對...
“印章管理對于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若公章使用不夠規范,有時甚至會導致加蓋公章的文書喪失法律效力。如:若僅簽字未加蓋公章,合同是否生效?先在空白合同上加蓋公章,后確定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合規?本文梳理總結了四個最常見的用章問題,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01 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合同未加蓋公章的,能否認定為是公司的行為? 根據簽字等同于蓋章的規則,加之蓋章問題的本質在于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故只要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義而非自身名義簽訂合同的,就應認定為是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02 先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公章,后確定合同內容的,公章顯示的公司應否作為合同主體承擔責任? 通常情況下,是先有合同條款后加蓋公章,故加蓋公章的行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為外,往往還有對合同條款予以確認的性質。但在空白合同上加蓋公章的場合,則是先加蓋公章后有合同內容。此時,務必要嚴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與公司之間是否具有代理關系,來綜合認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 空白合同持有人確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