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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09 2022
    百問通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4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何正確理解該條款?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該問題進行了闡述,小編特選登如下,供讀者們參考: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鄭學林 劉敏 于蒙 危浪平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五、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權利義務的確定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權利義務的確定問題,雖然勞動...
  • 09-09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點: 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財務,通過他人設立多個個人賬戶,循環使用公司借得的資金,使用情況混亂,無法區分個人使用與公司使用的具體金額,致公司資產顯著減損,償債能力顯著降低,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原判決據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無明顯不當。 2.以子女名義支付購房款,但在購房時,該子女未成年,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獨立取得經濟收入的能力,原判決認定上述財產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3.從上述協議訂立及履行的情況看,提供資金的一方以預付名義出借款項,在出借時預扣部分利息,接受資金的一方需返還本金及利息,雙方之間不具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法律特征,此情形下,認定雙方建立的是借貸關系,而非合作經營關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4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雞東弘霖煤炭經銷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于洪偉,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委托訴訟...
  • 09-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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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4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何正確理解該條款?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該問題進行了闡述,小編特選登如下,供讀者們參考: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鄭學林 劉敏 于蒙 危浪平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五、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權利義務的確定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權利義務的確定問題,雖然勞動...
  • 09-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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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來,全市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責定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扎實深入開展“護航行動”,強化監督執紀監察,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突出問題,持續推動作風能力攻堅提升。為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營造良好氛圍,現將5起損害營商環境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即墨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于成剛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問題。2017年至2021年,于成剛先后任青島汽車產業新城黨總支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即墨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本人及親屬謀取私利;長期接受轄區企業宴請。于成剛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享受的待遇按規定予以取消,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青島東億實業總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建敏收受企業賄賂等問題。2012年至2022年,李建敏利用擔任原青島沙子口熱力有限公司總經理、青島漢河熱電有限公司總經理、青島東億實業總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在工程施工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李建敏還存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贈送的購物...
  • 09-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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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實: 2014年11月1日,劉某與某公司簽訂了自2014年1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劉某工作崗位為綜合部經理,月工資為7500。 2016年4月份,劉某的職務由綜合部經理調整為冷鏈中心協檢員,工資標準由7500元/月調整為3000元/月,調整工作崗位后,劉某在某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自5月26日起未再到某公司上班。 2016年8月25日,某公司向劉某發出EMS快遞,郵寄內容為《上班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劉某同志:你于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連續曠工達到65天,根據勞動法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你已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請你于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單位報到上班,或提出曠工期間合法有效的其它材料及理由,逾期將按照相關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他相關責任的權利。快遞查詢記錄顯示2016年8月26日快遞未妥投,原因是拒收退回。 2016年11月25日,某公司在《青島日報》發布《通知》,載明:劉某同志:請你于本公告見報之日起15日內到公司辦理離職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將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2016年12月6日,某公司委派員工對...
  • 09-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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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管理對于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若公章使用不夠規范,有時甚至會導致加蓋公章的文書喪失法律效力。如:若僅簽字未加蓋公章,合同是否生效?先在空白合同上加蓋公章,后確定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合規?本文梳理總結了四個最常見的用章問題,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01 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合同未加蓋公章的,能否認定為是公司的行為? 根據簽字等同于蓋章的規則,加之蓋章問題的本質在于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故只要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義而非自身名義簽訂合同的,就應認定為是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02 先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公章,后確定合同內容的,公章顯示的公司應否作為合同主體承擔責任? 通常情況下,是先有合同條款后加蓋公章,故加蓋公章的行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為外,往往還有對合同條款予以確認的性質。但在空白合同上加蓋公章的場合,則是先加蓋公章后有合同內容。此時,務必要嚴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與公司之間是否具有代理關系,來綜合認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 空白合同持有人確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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