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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5 2022
    百問通
    案情回顧 蘭某上班期間,從其工作的木板廠車間出來,準備去廁所時,被廠區院落內正在倒車的貨車軋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經過申請,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蘭某為工傷。木板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蘭某在上班期間離開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其所受傷害是第三人倒車不慎造成,自稱的“上廁所”也不屬于工作原因,因此蘭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構成要件。法院經審理,認定蘭某為工傷,判決駁回木板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蘭某去廁所途經范圍是否應視為工作場所,二是他所遭受的傷害能否歸咎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作場所”應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域,并不限于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車間或廠房。工作場所的范圍,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
  • 02-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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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伯光系惠州某貿易公司業務經理,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田伯光出差洽談業務。   2016年9月9日,田伯光在出差地與客戶洽談業務,并與客戶到麻將館打麻將,中午一起吃飯,每人喝了兩瓶啤酒。吃完飯后,田伯光又去打麻將。18時許田伯光返回賓館,回房間后喝了一包藥。20時38分許,田伯光與妻子通電話。   20時49分許,田伯光給夜明珠洗腳城老板打電話,稱其疲勞,需要人到賓館為其按摩。   洗腳城老板安排員工孫小妹前往賓館為田伯光按摩。孫小妹到達田伯光的房間,看到田伯光洗完澡身著短褲從浴室出來。兩人進行了簡單交談后,孫小妹上廁所。   十多分鐘后,孫小妹從廁所出來見田伯光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兩三聲田伯光,而田伯光沒有回答。孫小妹過去給田伯光按摩,按了田伯光手臂和腿部幾下并試圖與其交流,但田伯光一直沒有反應。   21時14分許,孫小妹給洗腳城老板打電話匯報情況,并通知了賓館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到田伯光房間查看后發現情況異常,叫來醫生。醫生檢查后用擔架將田伯光送到醫院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死亡證明書》顯...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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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詳情 歐陽封系西域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 2018年9月17日,歐陽封抵達北京分公司與客戶進行技術交流,晚18時左右,經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 餐后,歐陽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區某花園5號樓102號。9月18日11時20分左右,公司員工發現歐陽封意識喪失、呼之不應,遂撥打急救電話并報警。11時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員到達現場,發現歐陽封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臨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記載:“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花園5號樓102號死亡,請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寶山殯儀館出具了“火化證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發出“關于協查歐陽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該分局出具歐陽封《死亡證明》中“酒后猝死”有關證據材料。 該分局接到協查后,提供了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相關檢查結果中記載,毒物檢驗結果: “據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鑒定...
  • 02-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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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20)蘇13行終81號 基本事實 楊某系甲公司職工,工作期間居住在甲公司為其提供的公寓內,戶籍地為邳州市。   楊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時48分左右下班,12時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時05分左右與工友一起在公寓門口乘坐車牌號為蘇C×××××小型轎車回戶籍地。   同日14時40分許,楊某乘坐的車輛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730KM+600M處時,被小型轎車追尾,并與貨車相撞,致使楊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   2019年7月26日,楊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涉案的《工傷認定書》。   一審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所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楊某系甲公司職工,戶籍地為邳州市,楊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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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在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依據此條款認定工傷,需滿足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且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傷害三個必備條件。司法實踐中,受到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間的關聯,成為工傷認定考量的核心問題。 案例一、工作期間被精神分裂發病期同事砍傷致死 能否認定工傷? 案情:職工在工作間被砍傷致死 用人單位主張不構成工傷 張某原是某公司茶水間服務員。2017年12月23日,張某在工作期間,被同事鄭某用刀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張某父親向當地區人社局提出了張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并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書、鑒定意見書等材料。在此期間,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關于張某不構成工傷的意見,并提供了證人證言。 區人社局查明,鄭某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已被強制醫療。人社局認為,張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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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解答】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 【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將工作帶回家,在家加班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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