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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23 2022
    百問通
    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 只有聊天記錄,沒有借條憑證 打官司時要怎么辦?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但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電子證據? 遇到以上這些情況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萬別做以下兩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 案例二# “轉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l...
  • 09-23 2022
    百問通
    借款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常見方式 但因為借款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也屢見不鮮 向同一人借多筆錢 債務人無力償清所有債務時 應如何確定還款順序? 請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小張與小白系夫妻關系,二人因家庭經濟困難于2014年1月22日、3月7日、4月17日分三次向老王借款8萬元、10萬元和12萬元,并向老王出具借條三份。在三份借條中,老王均備注利息為“月息1.5厘”。2018年期間,二人曾償還老王1萬元本金,但雙方未約定是償還的三筆借款中的哪一筆。后老王為索要借款,將小張、小白起訴至平陰法院。訴訟中,雙方就如何抵充這1萬元本金發生爭執。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王由于書寫錯誤將利息備注為1.5厘,但根據其所提交的銀行流水信息等證據證實,10萬元及12萬元的兩筆借款二被告均是按照月息1.5分連續支付的,故法院認定,該兩筆借款的利息均為1.5分。對于8萬元的這筆借款,雖有老王自行備注的利息,但無其他證據證實雙方就該筆借款曾約定過利息,故法院認定該筆借款應為無息借款。據此,在上述三筆借款中,12萬元借款的債務負擔較重。 根據《...
  • 09-21 2022
    百問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防范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實施細則》(試行)于2021年9月12日審議通過。細則第二條詳細列出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12種表現形式。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張的借貸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額資金借貸,當事人無法提供轉賬憑證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五)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提起或參加民間借貸糾紛的公證、仲裁或訴訟;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七)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訴辯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
  • 09-21 2022
    百問通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有的債務人為了“耍賴” 在欠條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將自己的名字錯寫、漏寫 這欠款還能要回嗎?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黃沙,并分別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張某出具了欠黃沙貨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條各一張,被告王小乙在欠條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都沒有給付以上所欠黃沙貨款60060元。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黃沙貨款共計42060元。本案審理期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黃沙貨款的數額變更為60060元。   爭議 被告辯稱,“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張欠條,并不是我本人書寫的,欠條的內容、簽名均不是我寫的。我沒有購買過原告的黃沙,原告的起訴不屬實,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欠條3張,用于證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黃沙貨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黃沙貨款 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黃沙貨款29060元,三次共欠...
  • 09-19 2022
    百問通
    戀愛期間轉賬,分手后該還嗎?戀愛期間的轉款,究竟算是借款、贈與,還是算同居期間的共同支出? 近日,廈門各區法院審理了多起情侶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案例1:同居兩年后分手,32萬元轉賬她該還嗎? 同居兩年后分手,男方到法院起訴要求女方償還借款32萬余元。同居期間轉賬32萬元,究竟算不算借款?該不該償還?近日,翔安法院針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 男子小平(化名)起訴認為,雙方同居期間,他轉賬給對方的32萬元是借款,因此,對方應該償還。 而被告小芳(化名)則答辯說,同居期間男方居住在女方家中,女方并未向男方借款,案涉款項系男方主動轉賬給其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所產生的開銷及雙方共同創業的支出,雙方款項往來不是民間借貸關系,不同意還款。 翔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平與小芳之間資金往來頻繁,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除本案訴訟的轉款外,小平與小芳之間還有其他經濟往來,案涉轉款發生在其二人同居生活期間,小芳主張轉款系基于雙方特殊身份關系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否認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小平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交付錢款時雙...
  • 09-16 2022
    百問通
    司法觀點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本條第3項關于職業放貸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本次修正新增的內容。對于職業放貸行為,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本規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釋雖有涉及,但規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非法放貸意見》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屬于職業放貸,并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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