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適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案涉《(人民幣資金)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佑興公司如果違約,應當向天府銀行成都分行支付貸款總額10%的違約金。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二審判決支持天府銀行成都分行主張的違約金600萬元,適用法律并無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成都世紀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萬科北街18號6棟1單元2層1號、3層1號。 法定代表人:楊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瓊,廣東德納(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青羊大道219號附1-2號。 負責人:林空,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茍杰,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鵬,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四川...
信用卡消費在生活中越來越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識薄弱,將信用卡出借給親戚朋友使用,以為雙方簽訂了借貸合同就高枕無憂了,現實中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少,此類借貸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相應的透支消費又應由誰承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錢某本是翟某好朋友,2020年8月份,翟某因家庭資金周轉不開,便向錢某借用信用卡一張,進行消費使用,錢某欣然同意。至2021年8月份,翟某共透支消費60萬元,向銀行償還49萬元,剩余款項未能及時償還。錢某擔心出現征信問題,曾代翟某多次向銀行進行償還,后經錢某多次追要,翟某歸還錢某上述信用卡,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錢某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因前期債務糾紛,翟某仍欠錢某本金加利息共計八萬元,按月息兩分,分五個月還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條還款承諾,至今分文未付。為避免信用污點,錢某于2021年12月12日,對翟某先前透支款項及產生的利息共計11萬元進行了墊付。錢某多次要求翟某進行償還未果,將翟某訴至法院,要求翟某向其償還欠款11萬元。 翟某辯稱,認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實,但是根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