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是一家個體戶經營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小張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20年年底前還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張并沒有按照約定歸還。 余先生找到了小張的父母,并讓小張父母在欠條上簽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將小張及小張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償還借款,并由小張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小張對于借款事實予以認可。 小張父母辯稱,在欠條上簽字,僅僅表明對借款事實的知悉,并沒有為欠款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同時,小張已經成年,不與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沒有義務幫他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張與舅舅余先生的借貸關系成立,應當依照借款時的約定承擔還款義務。 小張的父母在借條上簽字,并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亦沒有其他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