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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04 2022
    百問通
    微信作為當下廣泛使用的通訊工具,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與人之間的財務往來,也往往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形式給付。在訴訟活動中,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常被當作證據向法院提交。那么,通過微信給出去的錢還能不能要回來?這些“微證據”又能否被法院認可呢?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法官劉輝以案釋法,向廣大讀者詳解關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那些事。 戀人分手,戀愛期間轉賬怎么算? 小麗(化名)和小強(化名)原本是一對戀人,戀愛期間,小麗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向小強轉賬超過4萬元。之后,小強以雙方不合適為由提出分手,小麗認為自己給小強的轉賬均系借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強償還4萬余元。庭審中,小強不同意小麗的說法,他說小麗的轉賬行為屬于贈與,該贈與已完成,相應的財產應屬于自己所有。 那么,這筆錢究竟該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還是贈與法律關系呢? 法官介紹,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本案中小麗以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由想要回4萬余元微信轉款,但是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借貸合意與借...
  •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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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觀點 對于明知借款用于賭博的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后果,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可知主要有兩種司法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從事賭博活動,仍然提供借款,屬于非法債務,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訴求應全部駁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號付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時證人張某出庭所作證言及付某提交的錄音證據與付某在本案中的陳述相吻合,足以證明案涉9萬元款項是黃某在與付某等人賭博過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賭資,雙方約定了十點的利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黃某與付某間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黃某在自身參賭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為獲取高息積極對外出借賭資,既擴大了賭博規模,又變相延長了賭博時間,有違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萬元債權...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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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者約定條件成就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案涉《協議書》在簽訂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已超過清償期限。因此,雖然《協議書》明確將第三方約定為“擔保方”,但其中有關第三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第三方自愿加入該債務,而非對該債務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719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鄧州市金川城鄉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鄧州市鄧襄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唐振,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剛,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萌初,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辛海辰,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福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由辛海辰所在社區推薦。 被申請...
  • 08-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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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襲修改時間 2015年9月施行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8月第一次修改 2020年8月20日施行 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改 2021年1月1日施行 適用范圍《借貸解釋》第1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排除金融機構 1、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2、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七類地方金融組織。 管轄權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貸解釋》第3條: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分析:《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管轄,且履行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定本案管轄應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由被告或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保證人起訴確定 《借貸解釋》第4條 連帶責任保證 起訴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
  • 08-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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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中 借貸雙方經常對利息約定不明確 或者僅僅是以口頭約定 一旦起了糾紛 雙方便各執一詞 這種情況下 法院該如何裁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錢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借條上,除雷某的簽名和日期外,僅載明以下內容:雷某向錢某借款9萬元。 錢某當日將9萬元打入雷某銀行賬戶。之后,自2017年1月開始,雷某每月向錢某還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錢某支付錢款。錢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絕還款。2022年4月,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雷某償還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續利息截止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計算。 雷某辯稱,確實借了錢某9萬元,因為雙方關系較好,并沒有約定利息,對錢某月利率1%的主張不認可;其已經償還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歸還。 02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頭約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雷某向錢某借款9萬元及雷某已經償還6000元本金的事實。錢某提交與雷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錢某多次于月初向雷某要求償還利息,雷...
  • 07-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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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持有借條,如果借條上沒注明誰是債權人,那么原告是不是適格的主體?如果債務人抗辯原告的主體資格,誰負有舉證責任? 一、當借據上未有注明債權人時,誰是適格的原告主體? 一個合法完整的借貸關系成立,既要有明確的債務人,也得有明確的債權人,當然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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