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 借貸雙方經常對利息約定不明確 或者僅僅是以口頭約定 一旦起了糾紛 雙方便各執一詞 這種情況下 法院該如何裁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錢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借條上,除雷某的簽名和日期外,僅載明以下內容:雷某向錢某借款9萬元。 錢某當日將9萬元打入雷某銀行賬戶。之后,自2017年1月開始,雷某每月向錢某還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錢某支付錢款。錢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絕還款。2022年4月,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雷某償還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續利息截止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計算。 雷某辯稱,確實借了錢某9萬元,因為雙方關系較好,并沒有約定利息,對錢某月利率1%的主張不認可;其已經償還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歸還。 02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頭約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雷某向錢某借款9萬元及雷某已經償還6000元本金的事實。錢某提交與雷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錢某多次于月初向雷某要求償還利息,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持有借條,如果借條上沒注明誰是債權人,那么原告是不是適格的主體?如果債務人抗辯原告的主體資格,誰負有舉證責任? 一、當借據上未有注明債權人時,誰是適格的原告主體? 一個合法完整的借貸關系成立,既要有明確的債務人,也得有明確的債權人,當然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