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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法官說法
吳鵬,平陰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民法典》將數筆債務的清償抵充方法規定為三種類型,即約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其中約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屬于意定抵充,即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的抵充。而法定抵充則是由法律規定的抵充,意在補充當事人民事法律行為不完備,在欠缺意定抵充的情形下,適用法定抵充以解決債務清償的秩序。
從《民法典》第560條的規定看,約定抵充優先,其次是指定抵充,再次才是法定抵充,而在適用法定抵充時,仍舊應遵守以下順序:(1)已到期債務;(2)債務均到期的,沒有擔保的債務;(3)債務均到期的,擔保最少的債務;(4)債務均到期的,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5)債務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債務;(6)前述情況均相同,到期時間也相同的債務,按債務比例履行。
(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