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的一天,劉某酒后乘坐出租車回家,剛到小區門口,便被值勤保安攔住,“你的私家車占用了別人的停車位,車位主人非常氣憤,請你抓緊時間挪車,將車停到小區外面。”劉某未多思考,開著自己的車子出了小區南門,但是意外發生了,向西行駛十幾米后,與一輛迎面而來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0.4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被告人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劉某主動賠償了給對方的車輛損失費7700元。 裁判結果 該案經焦作市馬村區法院審理后,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劉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2000元。 法官說法 駕駛員為了挪車需要在停車場、居民小區等場所短暫駕駛車輛,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于道路的范疇。一些駕駛員認為挪車不能算是駕駛,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