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對于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即我們所說的誤工費。對于誤工費該如何認定,我們可以看一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因此,誤工費=誤工期(天)×每天工資。 其中,誤工期可以根據傷殘鑒定意見所確定的...
有人說,要不是家里窮,誰出來做律師;我說,要不懂點“厚黑學”,當不成好律師。 開篇引言 昨天開始,網上鋪天蓋地的消息:知名律所達輝裁員,一位年輕男律師被辭退,之后這位律師自殺去世了!據知情人士透露:這位律師本科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法學院2017級法律碩士。被達輝律所辭退后于8月31日選擇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一條鮮活的年輕生命就這樣逝去了······ 震驚痛心之余,讓人不禁瑟瑟發抖,究竟為哪般讓年輕律師選擇了極端? 網友評論 以下是微博網友發表的意見: @用戶6385961823 第一條微博,為了這個悲慘的行業。紅圈所中兜兜轉轉待過差不多一半,看過太多惡心的團隊,聽過太多悲哀的故事,然而不知為何,時至今日依然沒有引起任何相關部門的重視,仍然沒有任何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行業整頓。月薪高么,從應屆生的角度講是挺高的,然而時薪高么,還不如刷碗端盤子的暑期工賺得多。可架不住作為法學生的最佳對口崗位,一屆屆畢業生依然趨之若鶩。行業內流傳兩句話,勸人學法千刀萬剮,如果不是窮誰...
? 案例索引:趙長翠與揚工機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2018)蘇民申5600號】 ?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再審申請人趙長翠在達到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與揚工機械公司的勞動合同依法自動終止。趙長翠退休后在揚工機械公司繼續工作,與揚工機械公司之間形成特殊勞動關系,揚工機械公司可以隨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被申請人揚工機械公司在趙長翠達到退休年齡后書面通知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趙長翠申請再審認為揚工機械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應支付經濟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蘇民申560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長翠,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儀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芳(系再審申請人趙長翠女兒),女,1987年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