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啟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原有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許多修改,其中一項內容是完善了擔保物權的保護期間規則。 擔保物權的保護期間,是一個關涉擔保當事人利益損喪的重大問題,有的文章稱為行使期間(如最高人民法院王闖法官:《擔保物權的期間》),不同的稱呼代表不同的理解和價值取向,但都指向同一概念。本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和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法官《民法典關于擔保的幾個重大問題》中使用的“保護期間”稱呼。 《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