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法沿革】 本條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997年《刑法》擴展了行為方式,并對法定刑作了微調。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對本條作了第一次修改,將犯罪對象由“贓物”調整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并將行為方式調整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同時,對法定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