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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當一名游客在南京玄奘寺發現供奉的侵華日軍戰犯牌位并拍照,然后將照片發布到平臺后,被大量轉發并引發高度關注。一時間,引起國人的憤怒和譴責,該供奉的侵華日軍戰犯牌位的行為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毋庸置疑的。據稱,吳啊萍也因此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侵犯法益的行為。但是,僅僅是危害社會和侵犯法益還并不一定構成犯罪,任何一種犯罪都是有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各個構成要件均具備的條件下,才可以認為構成犯罪。那么,根據披露出的情況看,吳啊萍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我國刑法第293條第一款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是: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及2013年“兩高”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的: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我們再看經過初步調查到的吳啊萍所實施的行為:南京市委市政府調查組在2022年7月24日發布的《關于玄奘寺供奉侵華日軍戰犯牌位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調查稱:一名叫吳啊萍的女護士在2017年12月到南京玄奘寺,提出供奉自己的朋友,包括“松井石根”等5名侵華日軍戰犯在內,當值僧人靈松同意供奉,牌位放在距離地面3米的位置。2022年2月26日,僧人慶玄、祿玄與幾名游客幫一女信眾尋找牌位,發現了戰犯的牌位,一游客拍下照片。慶玄隨即撤下戰犯牌位,告知主持傳真,但傳真沒有向主管部門報告。7月21日,拍照游客發布照片到社交平臺,引發輿情。
從上述調查的情況看,是吳啊萍在玄奘寺供奉侵華日軍戰犯牌位的行為和一名游客拍照并發布照片到社交平臺的行為相結合,而共同引發了輿情,造成了危害。如果述該行為造成了“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或者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的話,那一定是吳啊萍和拍照并發布的游客共同行為造成的。如果他們有共同故意的話,他們都應當對結果負責。但是,從調查內容來看,吳啊萍和拍照并發布的游客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沒有對拍照并發布的游客立案也說明了這一點)。因而,吳啊萍的行為僅僅是在南京玄奘寺供奉處經過同意供奉了5名侵華日軍戰犯的牌位,在2017年12月到2022年2月26日之前被游客拍照之前,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和議論,更不要說達到嚴重的后果了。因此,也就不能認為吳啊萍的該行為造成了“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或者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而沒有這樣的結果,也就不能認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這是其一。
當然,筆者并不是反對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筆者一直主張并認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應當采取“疑罪從有”而不是“疑罪從無”的精神,任何犯罪都是比較復雜的行為,有罪無罪或者是此罪還是彼罪最終都賴與最后偵查的結果,如果像法院定罪那樣,一切都要待事實確實、充分才予以立案處理的話,公安機關恐怕也就沒有多大存在的必要的。尤其像如此敏感、重大的案件,現行立案調查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