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先生與徐小姐結婚后,于2014年8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張先生,幾年后張先生與購房者劉某簽訂了房屋買房合同并約定該房屋的售價為420萬元,劉某先支付400萬元,余款在辦理房屋過戶時付清。劉某于2017年9月支付了購房款,并于同年11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付清尾款。2019年2月,徐小姐找到了劉某,稱其不知此房屋被出售,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她既出了房款,又是房屋的共有人,未經其同意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劉某搬出。而劉某則認為張先生已經將該房屋賣給自己,且自己已經支付了房款,因此不同意搬出。于是徐小姐就以買賣合同未經其同意為由,將張先生和劉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由劉某返還涉案房屋。 上述這種類型的案件相信很多朋友都應該聽說過,那么法院是否會支持劉小姐的訴求呢?就此本文將重點討論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有不動產之法律后果。 出賣人配偶反對,已簽訂的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上述案件中,有觀點認為由于房屋是雙方在婚后出資購買,即使房屋權利人僅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房屋屬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