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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民事權利以其權利內容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及形成權因其性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1]
若某類請求權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適用訴訟時效,則該請求權不適用時效起算、中斷、中止等規則,該請求權的義務人也不能以時效屆滿抗辯。由于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約定某種權利適用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民法典》第196條沿用了《民法總則》(已失效)第196條對不適用訴訟時效情形的規定。《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規定的請求權雖未見于《民法典》第196條,但《民法典》第196條第4項為兜底條款,故《民法典》施行后《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仍然適用。筆者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對性質相近的請求權進行梳理與整合,歸納 “五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并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分析,以供實務參考。
二
“五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 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3項規定:“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2]
由于法律未對投資關系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伙企業等均可適用本項規定。【參見(2016)最高法民終745號民事判決書、(2017)浙民再240號民事裁定書】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 款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可要求其依照章程繳納出資,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指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股東沒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目前我國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主約定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其已經繳納的出資暗中撤回的行為。該行為既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情形包括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
另外,《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2款還規定,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權亦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雖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之間構成債權債務關系而非投資關系,但公司債權人基于對公司資本的信賴與公司進行交易,其債權的實現有賴于股東適當而全面的出資。如果公司怠于行使繳付出資請求權,將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故而法律賦予公司債權人相應的訴權。[3]
2.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1項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源于:首先,存款本息的請求權沒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難以確定訴訟時效何時起算。其次,存款關乎民眾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一定的社會利益。[4]
值得注意的是,權利人請求返還的對象應為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請求返還非存款性資金(如保險、基金、理財產品等)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2018)粵09民終458號合同糾紛案中,上訴人珠海保安公司于1997年將550萬涉案款項工程質保金存入電白縣交通合作基金會,并于2017年起訴要求交通合作基金會返還涉案款項。法院認為,交通合作基金會經營范圍僅限于吸收會員閑散資金入股、融通會員內部資金互借,并不面對不特定公眾,依法不具有金融機構吸納存款的資格和職能,因此,涉案款項不屬于《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1項規定的“存款”,珠海保安公司請求交通合作基金會返還款項的請求權應當依法適用訴訟時效。
此外,請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權利人不限于存款人本人。在(2014)邢民三終字第9號儲蓄合同糾紛案中,趙小林在1996年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在農行存款七千元,趙小林去世后,其繼承人在2011年意外發現了工作人員出具的存款收條。法院認為,雖然趙小林繼承人沒有銀行存單,但收條中明確注明了所收現金的起存時間、存期以及年利息率,明顯具備了儲蓄性質,且農行提交的原始存單憑證證明了涉案收款條中載明的存款確實存入了銀行,因此本案屬于儲蓄合同糾紛,趙小林繼承人請求農行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源于:國債、金融債券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有國家或者金融機構的信譽做擔保,認購人基于對國家或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其投資具有類似于儲蓄的性質。[5]
如果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僅限于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主體認購,將不涉及公共利益,相應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如(2015)民申字第1792號合同糾紛案中,機場股份公司為企業債券發行人,賽格公司承銷了該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并替其向債券持有人兌付了本息。賽格公司在十五年后起訴機場股份公司,請求其返還相應墊付款項。法院認為,雖然本案所涉債券屬于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但是《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2項的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主要是出于公眾利益的考慮。賽格公司作為債券承銷商,與最終認購人并非處于相同的地位,不屬于該條款所考慮保護的對象。
(二)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適用該項規定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行使請求權的主體是不動產物權人或者登記動產的物權人
首先,無論是否已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其次,依法登記了所有權的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此類特殊物產包括《民法典》第225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再次,未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限制。未經登記的動產包括未經登記的特殊動產和依法不需要登記所有權的非特殊動產。由于動產流通頻繁,未經登記的動產以占有為物權公示方法,第三人難以判斷動產占有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為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第三人信賴利益,未登記動產不適用本項規定。
2. 請求的內容為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及孳息
《民法典》第460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孳息。”司法實踐中認為,由于權利人請求返還孳息的權利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若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則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孳息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參見(2021)浙10民終3124號民事判決書、(2020)湘05民終1375號民事判決書】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人享有的請求恢復其物權圓滿支配狀態的權利,若當事人基于合同等債權關系請求對方返還原物,則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2020)最高法民終969號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法指出出賣人主張返還的貨物系基于買賣合同關系所交付,其返還原物的請求基于雙方的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糾紛,不屬于物權法意義上無權占有應返還原物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并適用訴訟時效有關法律規定。
雖然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物權人基于其物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其損失的,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自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物滅失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參見(2017)最高法民再332號民事判決書】
(三)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指共有人對其享有共有權的確認,并以此為基礎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我國理論界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存在爭議。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具有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的特點,符合形成權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請求權只是請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財產,并不能通過單方行使權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還需要共有人協商或法院裁判決定分割結果,所以這種權利又具有請求權的特征。
但無論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論不存在爭議,故筆者亦結合司法實踐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情形
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1124條)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 離婚后發現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請求分割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離婚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故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訴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6]
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7]
(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停止侵害”是請求侵害人停止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適用于仍在繼續的侵害行為。【參見(2015)京知民終字第2256號判決書】“排除妨害”指妨害人的行為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權益,權利人請求完全恢復其權益的行使。“消除危險”指某種行為足以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時,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消除危險,主要針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行為。[8]
此外,《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故因人格權受侵害而請求侵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亦不適用訴訟時效。
(五)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支付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3項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涉及對弱勢群體利益和社會的道德倫理的保護,如果允許義務人因時效經過而不支付上述費用,將讓權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有違公序良俗原則。[9]
實踐中,對于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結束后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存續期間義務人欠繳的相關費用,不宜因為關系終止轉為適用訴訟時效。父母子女之間、夫妻之間等特定身份關系即使結束,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依然涉及社會的道德倫理和公序良俗,在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結束后起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民法典》第196條第3項的立法目的。
(2019)粵民申14003號撫養費糾紛案中,陳某與黃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陳某每月負擔兩人婚生子陳小某的撫養費,但陳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小某訴請陳某支付撫養關系存在時拖欠的撫養費,系基于其與生父之間的血親關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時起算訴訟時效的問題。
結 語
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穩定社會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同時,為了避免過度犧牲和讓渡權利人權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保護權利人行使權利,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部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實踐中需要準確掌握相關規則制度,以更好實現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38頁
[3] 何志,徐強勝《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精釋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198頁
[4]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40頁
[6] 陳枝輝,《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疑難案件裁判要點與依據》,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225頁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4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8]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79頁
[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