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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人們比較一致地認為,由于尋釁滋事罪先天不足——由“79刑法”流氓罪這個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來;加之其保護的法益——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的抽象化,使得人們對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缺乏實質性限制,因而,導致在許多被指控的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中,控辯雙方對罪與非罪以及情節輕重方面都有巨大的爭議。說句實在話,筆者本人雖然從業多年,也接觸和辦理過一些尋釁滋事罪案件,但對該罪的構成,在其心中一直就沒有一個像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那樣有一個明確清晰的圖景來區分罪與非罪。但是,認真閱讀了“唐山打人事件”后,好像心中頓時就有了一副尋釁滋事罪的清晰圖景,認為此種情形才是一個典型的尋釁滋事罪。
從已經披露的案情(視頻及目擊者的陳述)來看:6月10日凌晨在一家飯店內,一名男子走到在一墻角邊用餐的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觸了該女性的后背,該女性表現出抗拒,隨后該男子及其同伙即上前將該女性及她的同伴兒按倒地上毆打,視頻顯示有多次踢踹兩名女性頭部、身體的行為,約一分半鐘后,先動手的男子拽著一名女性的頭發,把她拽到室外。在這個過程中,男子的同伙不停地拿酒瓶往該女性頭上砸。約有四分鐘,打人的幾名男子跑掉了。其中三個男生和三名女生一桌見此兇狠情景,三名男生就沒有敢去阻攔和說話,有男生去報警,女生則嚇得不敢動并吐了。被打的兩名女性被送上120時,一直在哭。
對照我國《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關于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的規定,可以認為,他們的行為明顯屬于是或者說是典型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的行為,也即這是一種典型的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的尋釁滋事犯罪。
首先,是行為人實施了典型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人家兩名女性坐在飯店吃飯,甚至可能是和行為人都素不相識,你行為人憑什么去碰觸人家的后背呢?被碰觸的人抗拒是完全正常表現。隨后該男子及其同伙將該女性及她的同伴兒按倒地上毆打,踢踹其頭部、身體并拽著其頭發拽到室外繼續毆打,其同伙不停地拿酒瓶往該女性頭上砸,等等。這一系列行為,均是典型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所謂“隨意”,其語義是指“任憑自己的意思” 。例如,“隨意出入;請大家隨意點菜(參見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9月第7版,第1252頁)。其意是指全憑自己的意愿而不顧及也無須顧及其他的意思。被認為比較權威的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員編輯的解釋書籍對此解釋到:“從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來看,該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參見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5版,第524頁)。上述行為則是典型的“隨意”毆打他人的無事生非的行為。
其次,該行為“情節惡劣”。必須指出的是,其前提一定是“隨意”的,如果不是隨意的,是事出有因的,也可能惡劣,甚至把人打成重傷甚至打死,但彼惡劣非此“惡劣”,即不屬于是尋釁滋事罪規定的“惡劣”。另一方面,還必須是發生在公共場所,如果不是發生在公共場所,則不會直接危害到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則只能按傷害程度進行定罪量刑。上述打人事件完全符合發生在公共場所和“隨意”毆打他人的條件是自不待說的。但是,雖然是發生在公共場所,其毆打也是“隨意”的,是不是就一定“惡劣”呢?也不是的。還要看對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是明顯達到了第293條所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縱觀本案已經披露出的事實,應當認為已經達到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或者說達到了 “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的。首先是多人毆打兩名弱女子,踢踹頭部,拿酒瓶往頭部砸,由室內拖拽到室外繼續毆打等;有人拉架勸阻也一并被毆打;將現場的人幾個女人嚇得不敢動并嘔吐,等等。“唐山打人事件”所表現出的危害,一言以蔽之,就是破壞或者說是降低了人們對公共秩序的安全感。因為人們有理由相信,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人們在公共生活中對公共秩序是可以預期的,自己只要按法律指引行事,只要安分守己其自身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此事件的發生,降低了人們心中的這個合理預期,人們會提心吊膽,擔驚受怕,擔心自己說不定什么時候也會遭此厄運。這樣一種后果,正是上述打人事件所造成的。
“唐山打人事件”這一典型的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的尋釁滋事罪,讓我們清晰了解到什么是屬于“隨意”毆打他人,什么是情節“惡劣”。也會有助于我們分辨出 那些雖然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毆打他人事件,也并不一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例如,雖然是在公共場所的毆打他人,但有一些是事出有因的,例如,債務人欠款不還,多次尋找不到,偶爾相遇,債務人還擺出一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樣子的,債權人一氣之下動手毆打了債務人的,這就不能認為是隨意毆打他人,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只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有一些雖然可以認定為是“隨意”毆打他人,但僅僅是并不嚴重的瞬間的三拳兩腳,沒有引起人的注意即停止了行為;或者一經勸阻即停止了毆打的,也不能認為是惡劣,這些行為雖然也會對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有些許不好的影響,但也不能認為是達到尋釁滋事罪中所要求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