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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法治社會不缺英雄,法治社會無需英雄

發布于: 2022-08-05 08:33

導讀:

“唐山打人事件”的旁觀者成為另一個議論的焦點,某知名女演員也加入了吐槽一方。“見義勇為”再次通過個案被推上風口浪尖,而與“見義勇為”息息相關的“正當防衛”“互毆”就成為了聚焦的中心詞。

一個社會中,正常的生活、秩序應該是可預期的,并根據法律的指引規范自己的行為,也默認他人都會根據法律的指引行事,從而各自獲得一種持續、穩定的安全感。但如果人們觀念中的生活、工作秩序變得不可預測,出去吃頓飯都覺得不安全,人們對自身安全無法獲得穩定心理預期,就會人人自危,暴力事件頻發,基本秩序必然受到沖擊。

社會基本價值的維護,固然有法律的規制,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司法機關懲治不法行為的信任,以及社會大多數人對基本價值的認可與維護。
“唐山打人事件”在網絡上繼續發酵,有一位網友向我提出一個問題:為什么壞人都是成幫結對、熱熱鬧鬧、招搖過市、風光無限、手眼通天,好人都是心事重重、形單影只、默不作聲、忍氣吞聲?
如今為何“見義勇為”這種傳統美德成為了稀缺資源?傳統文化中“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都哪里去了?是法律制定問題還是人們衣食無憂后讓勇氣選擇了躺平?這確實是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
根據2004年11月27日生效的《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謂見義勇為,“是個人非因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該《條例》系地方人大立法,屬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其中,“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與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立法用語類似。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僅僅表明“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應適當給予補償。《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一條規定:“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這一規定顯然具有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的立法目的,其范圍遠遠超過了《刑法》《民法典》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范疇,本文僅探討涉及“以暴制暴”條件下的“見義勇為”。立法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采取了相對保守的價值選擇,我們理解立法者的初衷,即對私力救濟采取保守的態度,以防止私刑、暴力的濫用。但無論采取鼓勵還是保守的立法模式,都是一把雙刃劍。
很多人不解,“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中,那么多同堂用餐的人為何沒有人“見義勇為”。仔細回看視頻,并非沒有人介入,尤其是那位嘗試掙脫男友上前幫忙的黑衣女士,她是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動機的。但遺憾的是,該事件中沒有出現“武林高手”,更沒有所謂的“英雄”。清華大學勞東燕教授指出:我們不要簡單譴責人性,在制度沒有提供充分保護的情況下,絕大多數人都只會想著自保。普通人“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氣是需要制度來加持的。
近幾年來,“于歡案”、“昆山反殺案”、云南退伍軍人“唐某正當防衛案”等典型案件給人們一種認識,即《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被激活了。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認識。包括多年以前的“鄧某嬌案”等個案最終被認定正當防衛,無一例外的有媒體的巨大貢獻,“昆山反殺案”更是有視頻資料,否則,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一起正當防衛案件是非常困難。
首席大檢察官張先生曾經說過:“法不能給不法讓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終決定個案結果的還是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員,實踐中,有相當比例的案件都按照防衛過當來處理,或者根本就不予認定正當防衛。一旦被害者施以還手就被認定為互毆,喪失正當防衛的條件,這種現象屢見不鮮。
一個社會確實需要弘揚正氣,需要見義勇為,但如果沒有足夠的制度保障,或在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認定過于保守,那么無論是“見義勇為條例”的鼓勵,還是民法上的“正當防衛補償”制度,亦或是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免責(或減輕),都將阻擋不了“見義勇為”成為一紙空文。近幾年來,我一直擔心這種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認識會釀成個別人的災難。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要求五個條件:1.有不法侵害發生;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不能超越一定限度;4.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如果你不懂法,看了上面這些條件,有何感受呢?
實事求是地講,就某一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很多時候我們這些職業法律人都很難判定,何況大多數不懂法的老百姓呢!即便是懂法的人,在氣氛特別緊張的現場,恐怕也很難準確把握尺度。這就是很多人向律師咨詢,律師不敢給出準確答案的原因,因為問題本身恐怕就是個復雜的問題。
舉例說明,所謂“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這個限度“如何把握”?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立法所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如何判斷(涉及無限防衛權的行使)?有時間去判斷嗎?有些時候,一拳就導致對方脾臟破裂,這一拳到底是必要,還是不必要?不用扯那么遠,就唐山案而言,如果男子騷擾在先,女子啤酒瓶子輪過去,男子倒地,蛛網膜下腔出血,這還能認定正當防衛嗎?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所有,有些事情嘴上說起來容易,司法實踐中的案件往往是很復雜的。
再者,不法行為人到底是否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故意,這個也實難界定。有時候對方只是滋事的故意,并沒有想要“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但如果你做出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判斷,很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假想防衛”。例如上面的情況,男子騷擾在先,此時女子揮舞啤酒瓶子,她是如何做出男子后續行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這一判斷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換個場景,這都會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另外,“正當防衛”要求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識。實際上,“正當防衛”與“互毆”,其主觀方面的認知是非常重要的區別。很遺憾,司法實踐中,只要被侵害人還擊,就很容易“客觀歸罪”繼而被認定為互相斗毆。至于你當時是防衛的意識、還是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不同的司法者認識邏輯、認知水平都是不同的。
法律的邏輯前提存在一個假設,即絕大多數的人都是理性人。在某一案發現場,讓一位理性人去判斷何為正當防衛,避免不了會出現“前怕狼后怕虎”的心理矛盾,更擔心“行俠仗義”受到傷害而無人問津,這是見義勇為的天然心理屏障。
當然,司法過程中能否放寬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呢?這可能是最具爭議的話題。
本人認為,一旦放寬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極易導致大量輕罪案件中出現過度防衛,造成私刑泛濫,使本來理性一點就能過去的小事兒升級為大案、命案,這當然不是法律要追求的社會效果。至于“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與保守的“正當防衛”立法模式這對矛盾,如何找到一個被大眾普遍接受的黃金分割點,這就是司法的藝術了。在此過程中,一些被錯誤處理的“英雄”可能會付出自由的代價,但在法治的道路上,這種代價恐怕難以避免。即便在私權保護力度較大的國家,如私闖住宅可以才去極端的防衛方式,但很多時候,入侵者“是否得到允許”這件事就是個無頭案,反正死者不會說話,生者怎么說都行。個案處理存在值得商榷之處,這是法治社會回避不了的代價,立法者、司法者需要做的是把這種代價控制在大眾能夠接受的范圍,盡量避免“法的不必要代價”的產生。
我個人鼓勵“見義勇為”和正確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但這種情況如何做出“準確”判斷的確是個難題。如果我是同在一個飯店擼串的客人或者我只是路過,可能我也會趕緊走,最多立刻報警。因為我不知道他們為什么打起來,他們是什么關系,雙方人馬如何區分,他們是否以往關系有隙,他們都有什么武器等等;貿然上前“見義勇為”“正當防衛”,機會成本太高了。即便民法視角的“見義勇為”,在“老人碰瓷”、“送醫者被反誣”、“被拐婦女起訴離婚敗訴”等刷新普通人認知水平的鬧劇頻發,你還敢“行俠仗義”嗎?世界本不該是這個樣子,但現實世界就是這個樣子。
建議那些正在前往唐山挑戰“燒烤”的朋友們,無論你武功多么高強,在緊急情況下實施“見義勇為”,首先觀察周圍是否有攝像頭,或者立刻讓同伴、圍觀群眾開手機錄像,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稍有不慎,你的“義薄云天”就會帶來牢獄之災,因為有些事情,我們能夠控制的范圍是極其有限的。有時候,“見義勇為”也要將就方法,例如迅速打開手機,最大音量播放“警笛”聲音,再如高喊“警察來了”,都可能令犯罪嫌疑人聞風喪膽。
另外,司法個案的處理應當給人們一個積極的暗示,盡量降低人們的顧慮,不要人為地給“見義勇為”、“正當防衛”設置認知障礙,執法、司法過程中具體認定事實,不僅要考慮個案的公正,裁判結果更應當考慮對社會公序良俗、人性、良知等基本價值的維護。例如南京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全然沒有考慮到裁判結果對公序良俗的負面影響。有時候,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寧可犧牲個案正義,也不能挑戰人性與良知的底線,遇這種特殊情況,如果“受害人”有損失,完全可以通過司法救助的方式彌補。
在此,我也提醒人們,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才是王道,這與“男權”“女權”無關。現代社會,絕大多數的犯罪都與消極的社會因素有關,但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
發稿之前,筆者看到唐山方面又再表態:“從嚴從快依法嚴懲,還傷者公道、還市民安寧、還社會穩定”,豪言壯語間流露大無畏的英雄氣概。我只想說,案件已經不歸你唐山管轄了,而網絡上實名舉報的幾起涉黑涉惡暴力事件,請認真履職徹查。任何事務都有根源,現在做應該做的是反思治安狀況混亂的深層原因,“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而不是表忠心、樹決心,更不需要英雄氣概。
所謂維護社會穩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維護人們普遍存在的心理預期。法治社會不缺英雄,法治社會無需英雄。并不矛盾。

從昆山花臂男到唐山打人案……一個個觸目驚心的個案不時沖擊著文明社會的防線,下一個又是誰?光明日報評論:“法治建構之慢之難,法治破壞之快之容易,當給疫情下更多執法者、司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以警鐘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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