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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寫在前面
2022年7月28日新聞,互聯網生鮮零售公司“每日優鮮”員工曝光公司已被“原地解散”,公司由于未能與投資人達成一致協議,資金鏈斷裂受到影響,面臨被多供應商“訴訟”的可能。
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家供應商可能也沒想到,互聯網巨頭說倒下就倒下,欠款還能不能還了?
別急,今天這篇就告訴你企業的應收賬款在不同階段如何收回。
二、應收賬款結算分步走
01合同簽訂階段
保持良好的合同習慣,簽訂符合法律要求的《采購合同》或《供應商合同》,包括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運輸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合同各方的有效合法通訊方式、地址、經辦人信息,并寫明爭議解決方式,建議訴訟(相比較仲裁,訴訟成本更低),以及訴訟地點選擇。
02合同履行階段
記錄并保管每次的訂購單、送貨記錄、結算單,并根據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與經辦人進行結算。若訂貨方要求開具發票主體和合同不一致的,保存相關記錄作為后續混同的證據。若出現違約多次的,一并在結算時予以注明。
03訴訟階段
若采購方明顯多次違約或履行債務能力欠缺時,應當及時提起應收賬款的起訴,以便固定證據,避免訴訟時效到期而導致債權失去勝訴權。
04執行階段
當收到法院最終判決生效,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判決的執行有效期為2年。
申請執行過程中,若公司主動還款則應收賬款得以清收,若公司經審查發現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繼續申請法院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管納入限制高消費措施,法院判定終結本次執行。截至到此,債權人這部分債權已經得到正式的司法確認,稍后可以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另行主張。
05清算階段
若經過執行仍未執行完全的債權,債權人就要多注意了,可以多在網上關注債務人公司的情況,比如是否被吊銷執照?是否進行減資?是否悄悄注銷?
如果有以上任何一個情況出現,那么,還有一種方式可以追究股東責任,即清算責任糾紛,主張由股東來承擔公司違法清算導致的債權人損失。
三、強制清算責任的法律基礎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四、司法實踐:強制清算責任糾紛支持股東賠償的判例
1.公司吊銷未及時組成清算組,導致公司資產滅失的,公司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寶冶公司強制清算糾紛(案號:(2021)滬02民終1222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首先,XX公司于2018年6月3日被吊銷營業執照,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依法應在該法定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XX公司開始清算,但包括寶冶公司在內的股東均未及時履行前述義務。其次,根據XX公司2010年度的系列資產負債表記載,其當年末的凈資產總額為700余萬元,而在(2020)鄂0107執1374號之一案執行及另案生效判決執行中,XX公司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參與經營管理的寶冶公司應對前述賬面顯示的資產用途和去向舉證證明或作合理說明,但其并未對此作出合理、詳細、具體的解釋。寶冶公司在XX公司已處于負債未還乃至因停業超過六個月而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管理進入真空期的情況下,仍未及時啟動清算程序。本院認為,股東寶冶公司在其造成XX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基礎要件均能夠成立。
2. 執行過程中,清算組未通知債權人,僅進行形式清算,清算組成員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與仕樓(上海)實業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號:(2021)滬02民終477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仕樓公司對優哈公司的債權經過生效判決確定。兩上訴人作為優哈公司的股東,應當知曉仕樓公司的債權人身份,但其在未通知仕樓公司的情況下即注銷優哈公司,兩上訴人存在過錯。根據兩上訴人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證據反映,優哈公司清算過程中既未通知已知債權人,也未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報告中并未載明優哈公司資產、債權債務以及清償的具體情況,故該清算并非實質清算,并不能反映優哈公司注銷時的真實財產狀況。兩上訴人的注銷行為造成優哈公司注銷前的財產去向不明,兩上訴人作為清算義務人對此存在過錯,仕樓公司可據此要求兩上訴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未能提供賬冊,即使是小股東,也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浦區建設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號:(2020)滬02民終2123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出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解散事由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楊浦建設公司持有房山公司48.3%的股權,且房山公司的3名董事、2名監事均由其推薦擔任,因此楊浦建設公司并非不實際參與房山公司經營,楊浦建設公司作為房山公司的股東,負有依法設置、保管會計賬簿,以及在房山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的法定期限內自行清算的法定義務。房山公司于2016年10月即被吊銷營業執照,楊浦建設公司作為股東之一,至今未對房山公司進行清算,足以證明其存在怠于履行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于楊浦建設公司及丁*未盡其股東義務使得房山公司無法清算,從而導致東華公司無法實現債權,楊浦建設公司辯稱自己是小股東無法進行清算不屬于法定免責事由,故楊浦建設公司及丁*怠于履行義務與房山公司無法清算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判決,楊浦建設公司對(2011)常商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所確認的房山公司、丁*所欠東華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注銷時,清算報告上承諾對債權債務支付而未支付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訴尤*清算責任糾紛(案號:(2018)滬01民終776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A公司在尤*離職時明確承諾給予補發工資及未交納社保費用的補償,但A公司在未按約履行該承諾的情況下,其股東黃*等向公司登記機關出具“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稅款已全部繳清,債權債務已全部清理完畢”的不實表述,進而辦理了法人注銷登記,并最終導致尤煒良對原A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黃*等行為顯屬不當,根據法律規定,應就A公司對尤*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五、總結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如何引導市場主體合法退出,成為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題。
從筆者搜索的近年來上海法院80余份強制清算案件判決書來看,17%的案件是不支持追加股東的強制清算責任,而這17%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因為訴訟時效已到期,或者是公司在清算前已經證明無財產,與是否因未及時清算導致債權人損失無因果關系。
而支持追加股東的強制清算責任的案件占大多數,大部分的支持追加股東,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理由主要歸于以下3點:
1、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組成清算組,導致公司賬冊滅失,導致無法清算的。
2、清算組成員明知有債權人卻未通知,或制作虛假清算報告的。
3、注銷時,股東承諾對公司未結事項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