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咨詢
(保守您的秘密)
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 案例索引: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訴天津市武清區(qū)人社局工傷認定案【(2021)津行申80號】
? 裁判要旨: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的陳建秋提前40分鐘離開工作崗位、不應認定工傷的主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強調(diào)職工應當是為開始或結(jié)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時間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圍內(nèi)原則上不能單獨直接決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適當?shù)卦缬诨蜻t于規(guī)定上下班時間,都屬于合理時間的范疇。再審申請人并不否認交通事故發(fā)生在陳建秋下班回家途中。雖然陳建秋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時間范圍內(nèi),不影響“下班途中”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的認定。至于陳建秋是否構(gòu)成早退及是否應當從公司管理的角度追究相應責任,則另當別論。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汊沽港村村東。
法定代表人石術義,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榮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楊村鎮(zhèn)新華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來,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陳建秋,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再審申請人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因訴被申請人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陳建秋工傷認定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終36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稱:1.被申請人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未依法要求陳建秋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就作出受理決定,程序違法。2.被申請人陳建秋提前40分鐘離崗,屬于擅自脫崗,不屬于在合理上下班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而且其應當為擅自脫崗已造成再審申請人在采取積極措施后仍停產(chǎn)2小時和可能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負責。故請求:1.對本案再審,撤銷兩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被申請人陳建秋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且承擔次要責任。據(jù)此,被申請人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正確。
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未依法要求陳建秋提交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主張,《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受傷診斷證明書。陳建秋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中欠缺有關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未要求陳建秋予以補正的情況下作出受理決定,確有不妥。但在案《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已填寫陳建秋系再審申請人的司爐工等信息,再審申請人在行政調(diào)查程序中亦明確認可陳建秋系其員工。再審申請人主張的程序問題并未影響再審申請人和陳建秋的合法權(quán)益,亦不違反《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關于“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的要求。
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的陳建秋提前40分鐘離開工作崗位、不應認定工傷的主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強調(diào)職工應當是為開始或結(jié)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時間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圍內(nèi)原則上不能單獨直接決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適當?shù)卦缬诨蜻t于規(guī)定上下班時間,都屬于合理時間的范疇。再審申請人并不否認交通事故發(fā)生在陳建秋下班回家途中。雖然陳建秋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時間范圍內(nèi),不影響“下班途中”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的認定。況且,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關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如認為陳建秋所受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再審申請人所舉證據(jù)亦不能證實其主張。至于陳建秋是否構(gòu)成早退及是否應當從公司管理的角度追究相應責任,則另當別論。
綜上,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廖希飛
審判員 蔡 力
審判員 張明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愛敏
書記員 滿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