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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剛剛,兩名律師參與虛假訴訟,均被判刑吊證!

發布于: 2022-08-10 10:18
2022年5月10日,陜西省司法廳公開了六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有兩名律師因被判構成虛假訴訟罪吊銷律師執業證,令人唏噓!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付濤,男,身份證號620102198002041130,陜西英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101201010508345。戶籍地陜西西安長安區馬王街道曹寨村北街164號附2號。
經查,付濤于2020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以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2021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陜01刑終349號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生效判決。本機關認為,付濤因犯虛假訴訟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付濤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陜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陜西省司法廳
2021年6月24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王偉,男,身份證號610526197610089417,陜西卓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105201210532022。戶籍地陜西渭南蒲城縣高陽鎮村七組高陽鎮政府院內。
經查,王偉于2020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以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2021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陜01刑終349號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生效判決。本機關認為,王偉因犯虛假訴訟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王偉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陜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陜01刑終349號
原公訴機關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松鋒,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藍田縣龍潭溪水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住藍田縣藍豐家園5號樓某單元某層西戶。2019年4月27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碑林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甫,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中共藍田縣委黨校職工,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住藍田縣藍豐家園5號樓某單元某層西戶。2019年4月27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曹一,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陜西卓星律師事務所律師,戶籍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住西安市灞橋區。2019年6月24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F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付濤,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陜西英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住西安市高新區。2019年6月4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碑林區看守所。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理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偉、付濤、曹松鋒、梁甫犯虛假訴訟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陜0116刑初37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曹松峰、梁甫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過閱卷,分別訊問各上訴人,聽取其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曹松峰申請撤回上訴?,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宋某虛假訴訟案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宋某(另案處理)在杜某1(另案處理)開設的賭場參賭期間,欠下杜某1巨額賭債不能償還。后為掩飾賭債性質,便于追索賭債,杜某1誘使宋某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以被告人曹松鋒為虛假出借人并讓宋某向曹松鋒出具了二百萬元人民幣的借據,并由杜某1控制、梁某(另案處理)經營管理的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陜西順仕達擔保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期間梁某假冒曹松鋒之名簽署了借款擔保合同、借據。梁某又制作了借款結清證明等虛假文書,虛構已由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代宋某清償了該筆借款。
2015年5月29日,杜某1指使梁某以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之名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要求宋某償還該公司代償的200萬元借款及利息等,后該案因宋**提出管轄異議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付濤以律師身份在代理此案過程中,得知多份證明文件上曹松鋒的簽名系梁某假冒,曹松鋒并未實際出資,此案實為虛假訴訟的情況下,為掩蓋事實真相,付濤為曹松鋒和被告人梁甫(曹松鋒之妻、梁某之姐)出謀劃策,讓二人在法庭調查時做虛假陳述,以隱瞞案件事實真相。曹松鋒四次出庭、梁甫一次出庭作虛假證人證言,致使該案經過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法院多次審理,并導致人民法院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民事判決。案發后,付濤家屬代為將付濤代理該案收取的125000元代理費及其他費用繳納至偵查機關,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陜0103刑初34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該款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孔某虛假訴訟案
2012年孔某(另案處理)在杜某1開設的賭場參賭期間,欠下杜某1100萬元賭債不能償還。后為掩飾賭債性質,便于追索賭債,杜某1誘使孔某簽訂借款擔保臺同,以常某(另案處理)為虛假出借人并讓孔某向常某出具了一百萬元人民幣的借據,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梁某又制作了借款結清證明等虛假文書,虛構已由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代孔某清償了該筆借款。
2017年1月23日,杜某1指使梁某、被告人王偉以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之名向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要求孔某償還該公司代償的100萬元借款及利息。王偉在代理該案過程中發現常某并未向孔某出借100萬元,但仍按照杜某1的授意為常某編造了虛假的借貸擔保過程,常某不但將上述虛假內容以書面說明的形式向法庭提供,還以第三人身份參與法庭調查并作出虛假陳述,從而致使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人民法院先后做出與事實不符的生效判決。王偉在代理該案中收取了代理費30000元。
(三)李某1虛假訴訟案
2013年11月,杜某1以其控制的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向李某1(曾用名:李某3)出借二百萬元人民幣。2016年8月,借款到期后李某1未按約定還款,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將其訴至陜西省藍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李某1向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
此后,梁某無意中發現李某1向曹松鋒出具的一張65萬元的借條。2018年11月,杜某1明知該65萬元的借款系上述200萬元借款中的一部分,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仍指使梁某以李某1向曹松鋒借款65萬元為由再次向陜西省藍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曹松鋒為該虛假訴訟辦理委托手續,被告人王偉在代理該案時提供幫助。陜西省藍田縣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8年11月6日開庭審理。后因杜某1被公安機關羈押,梁某害怕虛假訴論的事情敗露,遂與被告人王偉商議指使曹松鋒于2019年2月27日撤回起訴。
2019年4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西安市藍田縣藍豐家園小區5號樓7單元5層西戶曹松鋒、梁甫家中將二被告人傳喚至偵查機關。2019年6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西安市高新區付濤家中將其傳喚至偵查機關。2019年6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西安市灞橋區法官小區某號樓某單元某樓12號王偉家中將其傳喚至偵查機關。
凍結王偉名下5張銀行卡,即中國建設銀行金額(6210814220003016697)104376.97元、中國農業銀行(6228450210018209719)12196.24元、中國農業銀行(6228480218341369872)47.91元、中國銀行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元;扣押華為手機三部。凍結付濤名下8張銀行卡,金額4.74元;扣押手機華為手機一部。凍結曹松鋒名下6張銀行卡,金額700.26元。凍結梁甫名下8張銀行卡,金額158.2元。
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偉作為孔某、李某1兩案的訴訟代理人,與杜某1、梁某等通謀,代理虛假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付濤作為宋某一案的訴訟代理人,與杜某1、梁某等通謀,代理虛假民事訴訟,致使兩級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多份裁判文書,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曹松鋒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李某1案的民事訴訟,又在宋某案中與梁某等通謀,故意作虛假證言,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梁甫在宋某案中與梁某等通謀,故意作虛假證言,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王偉、付濤、曹松鋒、梁甫在偵審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偉、付濤、曹松鋒、梁甫在虛假訴訟的犯罪過程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濤的家屬代為繳納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偉代理虛假訴訟案件收取的代理費,屬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對凍結被告人王偉的其他銀行存款,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的銀行存款,應當先行執行各被告人的財產刑;對于扣押的其余財物,由扣押機關根據所查明來源、性質、用途、權屬依法處置。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王偉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付濤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三)被告人曹松鋒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四)被告人梁甫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五)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王偉違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六)凍結在案的各被告人銀行賬戶,先行執行各被告人的財產刑。
(七)扣押在案的其他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曹松鋒提出,他是在基于親情的情況下參與訴訟的,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訴訟中均是被動、消極參加,作用和地位均是輔助,且是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原審對他判處的刑罰及罰金過重。
上訴人梁甫提出:1.她不知道涉案的標的是杜某2峰的賭債,原審對她量刑過重;2.她在案件中也沒有獲利,家庭困難,原審對其判處罰金過高;3.原審判處她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但對她取保時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刑期二天。其辯護人提出:1.梁甫在本案中作用較小,系從犯,主觀惡性較小,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2.梁甫家庭負擔重,建議法庭在罰金方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上訴人曹松峰、梁甫及原審被告人王偉、付濤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事實清楚、正確,有經原審法院質證、認證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扣押物品清單、宋某案民事案卷卷宗、委托代理合同、宋某等證人證言、杜某1及梁某的供述、辨認筆錄、指認筆錄、杜某1與付濤短信截圖、付濤與梁某微信截圖、梁甫和梁某微信截圖、曹松鋒與梁某微信截圖、曹松鋒與梁某的短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孔某案民事案卷及執行案卷卷宗、證人孔某等證言、杜某1、梁某及常某的供述、被告人王偉的供述、辨認筆錄、王偉的短信記錄、李某1案民事案卷卷宗、證人李某1的證言、杜某1及梁某的供述、曹松鋒、王偉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曹松峰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李某1案的民事訴訟,又在宋某案中與梁某等通謀,故意作虛假證言,妨害司法秩序;上訴人梁甫在宋某案中與梁某等通謀,故意作虛假證言,二人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原審被告人王偉作為孔某、李某1兩案的訴訟代理人,原審被告人付濤作為宋某一案的訴訟代理人,與杜某1、梁某等通謀,代理虛假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對上訴人梁甫所提她不知道涉案的標的是杜某2峰的賭債,原審對她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梁甫和曹松峰作為夫妻,明知宋鍵與曹松峰之間沒有借貸關系,且杜某2峰、梁某實際控制的陜西順仕達工程履約擔保公司也未向曹松峰清償該筆款項,仍與他人通謀,向法庭作虛假證言,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而其是否知曉涉案標的為賭債不影響對其犯罪行為的定性。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上訴人梁甫及其辯護人所提梁甫在案件中也沒有獲利,家庭困難,原審對其判處罰金過高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原審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梁甫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其判處罰金適當,而其家庭困難不是對其從輕判處的理由。故該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對上訴人曹松峰及上訴人梁甫辯護人所提曹松峰、梁甫系初犯、從犯,主觀惡性較小,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對曹松峰、梁甫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于從犯,能夠認罪認罰的情節均予以認定并已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本院不再重復評價。對上訴人梁甫所提原審判處她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但對她取保時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刑期二天的上訴理由,經查屬實,但本案刑罰已經執行,其可在判決生效后按照法律規定另行主張其權利。上訴人曹松峰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梁甫上訴,維持原判;
二、準許上訴人曹松峰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姚 斌
審判員 李欣燁
審判員 鄧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韓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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