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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案例明確:司機走路去停車場開車摔傷,屬于工傷嗎?
答:屬于工傷。
原案中決定認定工傷的幾個理由如下:
(一)是否工作場所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應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二)是否工作原因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即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存在一定關聯。孫立興為完成開車接人的工作任務,必須從商業中心八樓的中力公司辦公室下到一樓進入汽車駕駛室,該行為與其工作任務密切相關,是孫立興為完成工作任務客觀上必須進行的行為,不屬于超出其工作職責范圍的其他不相關的個人行為。因此,孫立興在一樓門口臺階處摔傷,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
(三)員工過錯能否排除工傷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職工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于上述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卻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的關聯關系。
附: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的過失不屬于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