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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某公司管理人期間因履職出現重大失誤,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罰款30萬元。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馬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指定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2021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飛馬公司重整程序,基于涉訴未決等原因暫未能確認的債權,待債權確定后由管理人負責依照重整計劃進行分配。
2022年5月11日,經管理人申請,法院按照管理人計算的份額將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中預留的償債股票劃轉至11家債權人指定賬戶中。5月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緊急報告稱,劃至指定賬戶的股票未扣減其中2家債權人在本次分配中的可受償金額,導致多劃付5490437股股票,該部分股票需重新劃回管理人賬戶。隨后,法院依申請將該部分股票重新劃回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飛馬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未盡勤勉盡責義務,5月2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未依照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對破產案件管理人履職不當和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監督,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確保破產審判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