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動中,公司起訴應訴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公司提交的起訴狀缺少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應當如何處理?
A公司因修建滑雪場需要,與B公司簽訂造雪和雪場經營服務合同。到雪場驗收時,A公司才發現,B公司沒有按照約定造雪,導致雪場不能如期開業經營。于是,A公司向本院提起承攬合同的訴訟,其提交的起訴狀加蓋了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肖某簽字。審理中,經本院審查,A公司在本案起訴前已經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法定代表人由肖某變更為李某的決議,并辦理了工商登記。本案起訴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李某。也就是說,A公司提交的訴狀應當由李某簽字。
經聯系A公司代為立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其表示起訴前不知曉該事實,現因法定代表人李某與前法定代表人肖某存在矛盾,起訴手續無法補正。
本案起訴狀加蓋的公司公章應為真實,但缺少新法定代表人簽字,起訴能否視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前述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對外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參與訴訟等。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與變更具有法定性,且屬于公司必要登記事項,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應當通過法定代表人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復函(法(經)函[1990]91號)》指出,“企業法人因經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應當加蓋企業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未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的,受訴法院應令其補正。立案時限,從補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計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規范意見》分則第一節第九條指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原告為自然人的,起訴狀應當由其本人簽名或捺印。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狀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二條指出,“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
現因公司新舊法定代表人之間產生矛盾,對是否起訴存在爭議,無法辦理補正手續。本院經審查認為,雖然起訴狀加蓋的公司公章是真實的,但肖某并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不能確定起訴是A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案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在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中,核對當事人身份是重要的一環。公司向本院起訴,起訴狀應當加蓋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為參與訴訟,授權委托書也應當同時具備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以此確定訴訟行為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的確定,應當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準。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已經召開股東會作出了任免決議,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登記與股東會任命不一致時,涉及內部爭議,應當以有效力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此時要注意審查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股東會作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決議,任免的職務應當與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規定一致。
為了防范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會對起訴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如果僅有公司蓋章、缺少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起訴手續存在瑕疵,需要限期補正;若無法補正,人民法院無法確認起訴是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則會裁定駁回起訴。這樣不僅會降低案件周轉效率,也會增加訴訟成本。因此,為推進案件盡快進入實體審理,公司在起訴時要特別注意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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