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咨詢
(保守您的秘密)
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判決摘要:
1、有限責任公司系具有自主決策和行為能力的組織體,雖然公司會由于內部成員間的對抗而出現機制失靈、無法運轉,公司決策和管理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續性的特征,國家公權力對于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主張必須秉持謹慎態度。當股東之間的沖突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諒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無法退出公司時,為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強制解散公司就成為唯一解決公司僵局的措施。
2、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是否處于盈利狀態并非判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必要條件。其側重點在于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存在嚴重的內部障礙,股東會或董事會是否因矛盾激化而處于僵持狀態,一方股東無法有效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董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長春東北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薈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第三人:東證融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某,該公司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