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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1.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2.在履職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公安機關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押居民身份證?
1.公民因出國戶口注銷,公民死亡,應將身份證上交給公安部門。
2.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身份證有效期滿、姓名變更或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身份證登記項目錯誤,應換發新證,必須交回原證。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其身份證。
1.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財物。違反規定,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個人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